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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罚金刑改革

  

  其次,罚金刑也是一种针对性很强的科学而有效的刑罚,可以很好地体现刑罚处罚的系统性、严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理由在于:一是罚金刑能够从数量上反映出犯罪的轻重,可以做到对轻重不同的犯罪科处数额不同的罚金;二是由于在现代社会许多活动与享受都以金钱为前提,所以,罚金刑使犯罪人可以感知其“生活质量”的损失;三是罚金刑对基于贪利性动机的犯罪人,可以剥夺实施犯罪的资本,使他们感到犯罪无利可图,从而收到很好的效果;四是罚金刑可以适应犯罪人的资产、收入、性格、家庭状况进行适用,能比自由刑起到更好的特殊预防作用;五是罚金刑可以适用于法人犯罪,具有适用技术上的长处,在我国,罚金刑是目前处罚犯罪单位的唯一刑罚方法;六是罚金刑的执行方法简单,不仅不需要过多的执行费用,而且能增加国库收入。


  

  总之,就罚金刑本身固有的利弊衡量而言,罚金刑不仅具有避免自由刑弊害的机能,而且在许多方面远比其他刑罚占有优势,因此,其利大于其弊,能够很好地体现宽严相济之“宽”、“严”结合,侧重于“宽”的特点和精神。


  

  (三)罚金刑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本质契合


  

  由上可以看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罚金刑具有天然的契合性。罚金刑的运用可以使刑罚更具针对性、严密性,从而体现出宽严相济“严”的一面。因为在我们看来,宽严相济之“严”,不仅仅指严厉的刑罚,也不仅仅指法网的严密,而且应包含刑罚的针对性、严密性。至于宽严相济之“宽”,罚金刑体现得更为明显。因为,从我国刑事政策由“严打”到“宽严相济”的演变轨迹看,刑事政策总体上向科学化、文明化、轻缓化的方向发展,宽严相济政策的实质精神侧重于“宽”,侧重于刑罚的轻缓、人道、文明,而罚金刑本身正代表着世界刑罚由残酷、严厉、封闭到轻缓、开放、文明、人道的发展趋势。因此,罚金刑自身的固有特点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本质的契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我们重视罚金刑的运用。


  

  二、罚金刑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然冲突


  

  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际情况看,在罚金刑制度的设计、规定和运用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这些后天的弊端使得罚金刑先天的弊端得以放大,并严重影响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和贯彻。具体而言:


  

  第一,目前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仅处于附加刑的地位,与其所要发挥的功能不相协调。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罚金刑的惩治与预防功能日益彰显,使得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的提高有了现实的诉求。而刑罚轻缓化、文明化的世界潮流使得刑罚体系转向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中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行,更使罚金刑地位的升级有了刑事政策的基础。但目前我国罚金刑仅处于附加刑地位,与上述种种提升罚金刑层级的现实需求不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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