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立法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罗道文
【关键词】社区矫正
【全文】
推进适合中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科学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注重实用实效,预防犯罪和再犯罪,是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必然方向。目前,社区矫正立法正在推进,但站在立法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的角度看,社区矫正实践中反映出来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应该在立法过程中加以准确界定。本文将就社区矫正实践中反映出来的几个敏感问题,做一点探索和思考。
一、社区矫正是否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要确定社区矫正是否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首先要从源头上探讨刑罚与矫正的关系。刑罚具有矫正的功能,但不等于矫正。刑罚的第一作用是依法惩罚罪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第二作用才是通过刑罚的惩戒遏止罪犯的犯罪心理,避免重新犯罪;对于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我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而矫正是指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使有错误行为、意识、心理的人回归社会规范的行为,从方法上分,主要包括惩戒性矫正、教育矫正、医学矫正三种。1、惩戒性矫正:即采用一定的惩戒手段,促使矫正对象去除错误行为、意识、心理的行为。我国刑罚中除死刑立即执行外的刑罚都可归属于惩戒性矫正,死刑立即执行不符合矫正的定义,不是惩戒性矫正。此外,惩戒性矫正还应包括行政处罚、纪律处罚等。2、教育矫正:教育矫正是使用最为广泛的矫正方法,它通过传播社会公认的知识、意识、行为习惯等,引导矫正对象回归社会规范。教育矫正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实施的一种社会促进手段。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矫正对象作为一类公民群体,接受教育矫正既是他的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3、医学矫正:医学矫正主要施用与因疾病而产生的错误行为、意识,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有社会危害的精神疾病患者、心理疾病患者的医学矫正,二是毒瘾患者的医学矫正。归纳而言,刑罚是矫正的一个方面,矫正也只是刑罚的一个方面,二者是有交叉的不同概念,因此社区矫正不宜与刑罚划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