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在死刑适用的救济方面,当下中国的赦免制度名存实亡,死刑判决的救济手段十分有限。由于中国存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死刑执行制度,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只要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就可以通过减刑而免予一死,这有利于贯彻“少杀”,是对死刑犯的一种救济。但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却很难通过有效的救济手段免予执行死刑。实际上,中国的宪法中虽然规定了特赦,但是由于晚近30余年来中国一直未实施过特赦,赦免制度几近名存实亡。这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4款关于“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的规定大相径庭,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第五,在死刑判决和执行数字的公开方面,中国一直没有予以公开。笔者以为,公开死刑判决和执行的数字,不仅有利于中外了解当前中国涉及死刑的犯罪状况,满足公民对国家死刑状况的知情权,而且有利于加强民众对我国死刑制度及其改革的监督,促进民众对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认同,同时也是履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0条第1款规定的报告义务的需要。而不公开死刑判决和执行的数字,显然是弊端丛生、令人质疑的。
三、全球化时代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对策
针对中国死刑制度在全球化时代面临的挑战,我国应当正确确立死刑制度改革的方向,选择合适的改革路径,并通过积极的制度建设,使死刑制度朝着全球死刑变革的潮流和方向不断完善。
(一)全球化时代中国死刑制度改革方向的确立
关于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方向,概括而言,无外乎三种主张:一是主张保留现有的死刑制度不变;二是主张逐步限制和减少死刑,但不废止死刑;三是主张逐步限制和减少死刑,并最终废止死刑。其中第二、三种主张在路径上会有阶段性的重合,但由于最终目标的不一致,因此即便在相同阶段其对死刑的限制和减少幅度等也会存在一定的区别。笔者认为,从应对死刑变革全球化挑战的角度,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方向应当是以现有的死刑制度为基础、逐步限制和减少死刑并最终废止死刑。其中,限制和减少死刑可以作为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近期目标,而全面和彻底废止死刑则可以作为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远期目标。这是因为:
第一,从国际方面看,限制和废止死刑是当前国际社会的主流,并为许多国际法律文件所规定。据统计,截止2008年6月底,中国政府签署或者加入的人权类国际公约共有23部。在这些人权国际公约中,有多部与限制或者废止死刑的问题紧密相关,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21]这些公约都无一例外地强调了对死刑的限制。同时,一些国际性法律文件如2007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62/149号决议,还号召在全世界范围中止执行死刑。对此,中国应当顺应死刑变革的国际潮流并切实履行有关死刑的国际义务,逐步限制和减少死刑并最终废止死刑。
第二,从国内方面看,民众对限制与废止死刑并非完全不能接受,限制与废止死刑逐渐在当今中国有了一定的社会基础。虽然当前许多调查表明,中国绝大多数民众还都赞成死刑,但有的调查得出了一些积极结论。如有调查显示,关于对死刑的总体态度,虽然主张保留死刑的人数占到了被调查对象的90%,但是其中主张“完全保留死刑”的仅有29.9%,有60.1%的人主张“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而当被问及“有学者主张用其他的方法来代替死刑,如用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无期徒刑代替死刑(即对原本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不判处死刑,而是改将他一辈子都关在监狱里),对此,您是否能接受”时,有62·2%的人表示可以接受。[22]该调查表明,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民众对限制与废止死刑的接受度还是比较高的。可以相信,随着中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能够接受限制和废止死刑的民众还会不断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