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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死刑制度改革

  

  第五,关于死刑的溯及力。按照中国现行刑法典第12条关于“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的规定,中国死刑适用的溯及力采取的当然也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六,关于死刑判决和执行的数字。关于中国判决和执行的死刑数字,基于国际和国内等多方面原因的考虑,至今尚未公开。虽然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特赦组织)经常会通过各种渠道(如新闻媒体的报道)了解并公开其所掌握的中国死刑判决和执行的数字,但这也仅仅是有关国际组织的粗略统计,并不准确。实际上,中国政府并没有正式公开每年的死刑判决和执行数字。


  

  (二)全球化时代中国死刑制度改革面临的挑战


  

  对照死刑变革的国际趋势和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笔者认为,中国死刑制度在死刑适用的效力标准和死刑执行的方式标准这两个方面基本符合死刑全球化的要求,但在死刑的价值、罪种、对象、救济和死刑公开数字等标准方面还面临着诸多挑战,这主要体现为:


  

  第一,在死刑的价值标准方面,注重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仍有待加强。有学者认为,全球化法律思维最重要的影响,表现为各个民族国家的发展必须承认、维护和促进世界政治体系的共同价值标准,比如法治、公正、人权等等。这就要求各个民族国家必须把自己的法律发展纳入全球化的轨道中。[18]作为全球限制与废止死刑运动的最主要理念,人权观念对死刑制度的改革有着深远影响。近年来,虽然中国的人权理念得到了不断加强,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还于2004年3月载入宪法而成为中国的宪政原则;但是与西方民主和法治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人权理念仍存在相当的差距,有待进一步加强。


  

  第二,在死刑适用的罪种方面,刑法典分则规定的死刑罪种与刑法典总则的规定精神并未完全对应,死刑适用的罪种范围存在泛化倾向。虽然中国现行刑法典总则第48条第1款将死刑适用的罪种限定为“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有利于限制死刑适用的罪种范围,但是从刑法典分则设置的死刑罪名来看,其对死刑罪种的规定并未与总则的限制完全对应,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泛化倾向。这主要表现在:1)刑法典分则规定的死刑罪名中,有些并没有达到性质极其严重的程度,如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组织卖淫罪等都难以堪称性质极其严重。尤其是传授犯罪方法罪也被列入死刑罪名之中,更是不能令人接受。[15]4582)有些罪种如盗窃罪,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并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对这类犯罪设置死刑,至少在犯罪的客观层面上难以体现与具有暴力性质的抢劫罪的区别,从而背离了刑法公正。3)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均设置为死刑条件,不利于抑制杀人犯罪,反而可能使伤害罪的行为人进而杀人。[19]基于中国死刑罪名设置的现状,我国有学者正确地指出,以中国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衡量,中国当前宽泛地设置死刑罪名,尤其是对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的犯罪设置死刑,明显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相冲突。[20]第三,在死刑适用的对象方面,现行刑法典对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不够。如前所述,中国现行刑法典对死刑适用与执行对象的禁止仅限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但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已经将不得适用或执行死刑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了“新生婴儿的母亲”、“弱智人”和“精神病患者”,甚至提倡对超过一定年龄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因此,中国应当扩大禁止适用与执行死刑的对象范围,以便进一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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