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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告之七宗罪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修订)》曾对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规范,如“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不得使用错别字”等。但是调研发现,目前的电视广告在语言文字方面仍存在问题:(1)中外文字混用,如“so的一下,不要太瘦哦”、“let''s go,够健康”、“I don`t worry, so many, so happy”等;(2)为了追求广告效果而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的成语,如一“贯”好奶粉、百“衣”百顺、有“稻”理、无“屑”可击、“袋袋相传”、“领鲜”每一天、以“硒”为贵、异口“童”声等。以上广告,为哗众取宠、吸引眼球而使用不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尤其是使用错别字或篡改成语,会误导正处于语言文字学习阶段的儿童,给他们造成学习上的混乱。


  

  宗罪六:滥用明星形象,透支名人效应


  

  调研发现,电视广告中明星代言现象突出。就每个电视频道而言,有1/3以上的商业广告是由明星代言的,且代言的产品种类繁多,涉及食品、化妆品、药品、教育培训等。明星在广告中以身说法,声称使用过或者一直都在使用所代言的产品,对产品质量和性能充满溢美之词。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具有特殊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大肆邀请明星为产品代言,正是看中了明星的这种社会影响力。但是,这种社会影响力的利用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并非所有种类的产品都适合邀请明星代言,明星代言的领域亟待法律明确界定。


  

  宗罪七:广告变身电视节目、混淆视听观众难辨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告审查标准》等三令五申,媒体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然而,许多电视台仍以专题报道、人物专访、科技成果、健康专题节目、新闻报道等名义或形式对医疗药品做广告,宣传产品的疗效,如某些医疗广告借助诸如《济世录》、《生命传奇》等节目以及《人民大会堂白癜风康复赞歌》等专题节目进行宣传。电视台在财富类节目中进行投资创业类广告宣传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如某些电视频道在《创业纪事》、《天下商机》、《财富快车》、《魅力财富》、《鉴藏天下》等节目中进行加盟投资宣传。电视台采取新闻报道、人物专访或节目制作等形式进行广告宣传,容易让观众产生误解,观众基于对电视媒体的信任而丧失或降低对广告内容的判断和辨别能力,从而做出轻率的决定。同时,这类广告也会降低电视台作为新闻媒体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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