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视剧插播广告的情况来看,除了剧中插播之外,许多电视台选择在每集电视剧片头曲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片尾曲之前的时段插播广告,还有的电视台在片尾曲节段加入贴片广告。电视剧开头和结尾部分插播广告以及加贴片广告的做法均是在钻法律漏洞,规避广电部门关于限制“剧中插播”的监管规定,严重干扰和侵害了观众完整收看电视剧的权利。针对上述违法现象,广电总局重拳出击,于2011年10月11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79号),明确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按规定插播商业广告;“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为了彻底堵住电视剧插播广告的漏洞,广电总局又于2011年11月25日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2012年1月1日起,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截至目前为止,围绕电视剧插播广告,广电总局出台了一个部委规章,又在半个月的时间内连续出台两个规范性文件,并且最后一个规范性文件直接取消了部委规章的相关规定。这种动辄出台“红头文件”、朝令夕改、头痛医头的监管方式既不能有效规范和治理商业广告,也损害到了规章制度的严肃性。2012年伊始,在电视广告治理的风头浪尖,观众的确很少看到电视剧插播广告,但是,却明显感受到每集电视剧的时长在缩短,且两集电视剧之间电视广告呈井喷之势。另外,电视剧之外的其他电视节目频繁超时插播广告的现象仍有增无减,有的电视台甚至在新闻节目中频繁插播广告。对于处于垄断地位,属于公共资源的电视台而言,如果监管部门不能对之进行正确定位,遏制其靠商业广告谋利的冲动,则不能从根本上治理商业广告。
宗罪二:食品广告虚构营养,医药广告夸大疗效
《广告法》规定,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根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技术”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调研发现,电视台播放的食品广告违反禁止性规定的现象普遍,以宣传含有特殊营养成分最为典型,且主要集中在奶粉广告、饮料广告和食用油广告,如牛奶广告出现“DHA益智系统”、“益生元”、“3600万因子”、“双歧增殖因子”、“聚生元”、“采取EHT酶水解技术”、“采取优抗力配方”等宣传;食用油广告声称“富含DHA、EPA、ALA”、“含有不饱和脂肪酸,能保护心脑血管健康”;饮料广告声称含有“SOD活力因子”、“保鲜因子花青素”、“舒心因子”、“GABA氨基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