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广告之七宗罪
王小梅
【关键词】电视广告;监管;规范
【全文】
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介,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本文所称的电视广告特指电视商业广告,即以电视为媒介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和服务的宣传手段。广告作为推销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手段,属于经营自由的范畴,同时,广告也是公民法人表达自己思想的一种形式,属于言论的范畴,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广告作为商业行为,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经营秩序,应该受到监管,并且监管也是为了平衡信息不对称、保护处于信息劣势的消费者的利益的需要。与平面媒体广告相比,电视广告兼具音像效果、且受众面广、儿童容易接触,因此,应该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另外,与私营电视台相比,我国电视台作为公立电视台,属于公共资源,其播放的广告更应该受到监管。
不可否认,电视广告作为电视台经济创收的主要来源,对丰富提升电视节目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障。但是时长过长、内容低劣的电视广告也严重干扰了观众的收视权,甚至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为了解当前中国电视广告播放情况及电视广告监管现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组(以下简称“调研组”)对国内部分卫星电视台播放广告的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选取了中央电视台一套、二套、少儿频道和31个省级卫视,对其2010年7、8月份星期一至星期四任一天16:00至24:00时间段播出的广告进行了统计分析。根据观测收集到的数据并经过严格的法律分析,现将电视广告存在的违法现象归纳为七宗罪。
宗罪一:电视广告喧宾夺主,监管手段捉襟见肘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规定,每集电视剧可插播两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段,每集可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调研发现,无论是普通时段还是黄金时段,商业广告频繁插播,电视剧变身广告剧。在普通时段,接近半数的电视频道插播3次,三分之一的电视频道插播4次;甚至有的电视频道插播高达5次,且绝大多数电视频道电视剧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普遍高于法定最高值(180秒);在黄金时段,近七成的电视频道插播3次,甚至有的电视频道插播4次,且绝大多数电视频道插播广告的时长都高于法定最高值(60秒),最长的甚至达到法定最高限的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