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有效性的因果关系分析
李福芹
【摘要】有效性是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之一,其首先应理解为是中止行为的性质,而不是中止行为的实际效果。有效的中止行为应该是出于行为人真诚的努力,是合乎情理的,在一般情况下是足以防止既遂结果的。基于这一前提,虽中止行为与既遂结果未发生之间只有部分因果关系,也应肯定中止行为的有效性;在犯罪行为根本不可能导致既遂结果出现的不能犯中,只要其后的中止行为符合以上标准,也可成立中止犯;行为人虽实施了中止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既遂结果还是发生了时,如果这一原因确实是出乎行为人意料之外的,且中断了行为人先前的犯罪行为与既遂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则仍可成立中止犯。
【关键词】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效性;不能犯
【全文】
一、犯罪中止有效性概述
犯罪中止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一种未完成形态,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中止可分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和实行终了的中止,或称自动停止犯罪的中止和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在理论上一般认为,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是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而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特征还需有效性。[1]二者特征之所以不同,是因为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犯罪行为还没有实施完毕,当然不会产生既遂的犯罪结果,只要彻底放弃正在实施中的犯罪行为就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需另外再考虑其有效性,而不是不考虑有效性。也即犯罪中止都必须要求有效性特征。那么,如何理解中止犯的有效性特征呢?一般认为,有效性是指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即没有发生犯罪既遂的结果,而不是说什么危害后果都没有。例如,有学者认为,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希望或放任的、行为性质所直接决定的犯罪结果(侵害结果)[2],也有学者认为,有效性是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了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下来。可见,对有效性的理解大多是从中止行为的实际效果的角度来看的。如果这样理解有效性,当中止行为没能实际阻止犯罪结果出现而是由于其它原因导致犯罪结果未出现,即中止行为与结果没有发生之间无因果关系时,就不能认定为中止犯了。另外,如果有中止行为,但结果还是出现了,也是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