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要在审查批捕工作中真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几个指导文件,把牢宽严尺度,特别是要把握“有逮捕必要”的条件。在审查批捕工作中重视对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主观恶性、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涉嫌犯罪的法定刑、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初次实施轻微犯罪案件、外来人员实施的轻微犯罪案件等几类案件更要全面分析逮捕必要性问题,可捕可不捕的应当不予批捕。
二是要全面推行不捕说理制度。检察机关对于作出不捕或不予批捕决定的刑事案件,要加强此两类案件的不捕说理,不仅要按规定制作不捕说理文书,更要说理充分,取得公安机关的理解和支持,起到释法析理、定纷止争的作用。另外,还可试行对被害人一方不捕说理。对于有些案件中被害人对不捕决定有疑问或不满的,向其说明不批捕的理由,消除被害人的误解,增加不批捕案件的透明度,杜绝了上访问题的出现,减少了社会不和谐因素,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是建立相关配套机制。对于不捕后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案件,要采取具体有效的监管教育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的脱逃,有效地保证刑事诉讼的进行。另外要建立完善的帮教和矫治机制,在执行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整合社会力量如社区、学校等部门开展对重点人员的帮教矫治工作,形成较为完善的帮教、矫治网络和机制,使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协调,统一认识,使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成为共同的责任,并共同研究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将双方业绩考核中出现矛盾以及不合理的地方,共同向各自上级建议,以完善业务考核机制,更好地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统一。
3、公诉工作中的适用
公诉环节是检察业务流程的最后一道关,往往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处理方向,在这道关口上,也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笔者认为,在公诉工作中正确适用有如下建议:
一是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严格把握宽严尺度,正确行使不起诉决定权。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合理掌控不起诉决定权,符合绝对不起诉的要果断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相对不起诉的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符合存疑不起诉的慎重作出存疑不起诉,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切实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