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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刑法适用问题的研究

  

  笔者认为,在刑事案件侦查中要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一是在行使侦查权过程中要严格把握立案标准。目前侦查机关普遍面临破案指标的牵制,即使如此,也不能只为完成破案指标,盲目追求破案率,对部分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增加群众的敌对情绪,影响社会和谐。


  

  二是在行使侦查权过程中要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以及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人权,正确适用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往往成为宽严的重要标准,因此更加要谨慎适用。尤其是对报捕案件更应从严把握,可以采取其他较轻的强制措施的,在保证案件侦查需要的前提下,不应首先考虑提请批捕。


  

  三是在行使侦查权过程中采取人性化执法,既要嫉恶如仇,又要有悯人之心,对犯罪嫌疑人不能简单采取敌对的心态,而要施以人文关怀,对其正当的权益要加以保障,做到“刚柔相济、恩威并施”。孔子曾说:“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中国传统法领域就把慎刑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强调道德感化的重要性,而不单纯依靠刑治。从某种方面上来讲,这也是宽严相济理念的历史渊源之一。


  

  2、审查批捕工作中的适用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直接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剥夺。全面和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逮捕的三个条件,在确保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前提下,考量逮捕必要性,正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能够起到有效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审查批捕工作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有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将直接影响在以后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犯罪人的处理。因此,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准确有效打击犯罪、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传统的执法理念诸如“重打击、轻保护”、“重权力,轻权利”等给审查批捕留下了不少顽疾,再加上《刑事诉讼法》对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抽象,没有进一步的细化标准,使无逮捕必要的条件难以把握。虽然部分省市出台了相应逮捕条件的细则和意见,比如浙江省人民检察和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制订的《关于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若干意见》,但是对于基层检察院和公安局而言,仍然存在分歧,比如对于外来人员轻微犯罪案件的批捕条件把握上,公安机关出于保证进一步侦查的需要,避免出现犯罪嫌疑人外逃等情况,寄希望于检察机关能对此类犯罪嫌疑人先予以批捕,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为避免风险的发生,往往予以批准逮捕。另外一些公安机关把逮捕数和逮捕准确率作为考核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不捕数量的增加势必影响其考核,因此对于轻刑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捕决定也存在抵触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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