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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刑法适用问题的研究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先后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三个指导性文件,其中于2006年12月颁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就有对宽与严的明确规定:“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极少数插手群体性事件,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严重犯罪分子以及进行打砸抢等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者骨干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对一般参与者,要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和提起公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以上这些关于宽与严的规定就是我们司法实践部门在具体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时必须加以准确把握的,虽然刑事司法环节存在大量自由裁量权,对于宽与严的把握有较大的发挥空间,但是宽与严总是有限度和边界的,这个限度和边界就是要依法,是要在刑事法律框架内适用的。


  

  (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诉讼环节中的适用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深入贯彻这一刑事政策,才能发挥其更大的指导意义。在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批捕、公诉和审判在内的多个环节中加以实施,以实现有效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目的。笔者不穷尽所有的诉讼环节,仅就几个典型诉讼环节对如何适用做一说明。


  

  1、刑事案件侦查中的适用


  

  侦查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证实犯罪。面对当前尤其是流动人口较多地区发案率高、结伙作案比例大、青少年犯罪案件数量上升的情况下,更应当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正确把握宽严的尺度,当宽则宽,当严则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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