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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刑法适用问题的研究

  

  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刑法适用


  

  (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首先是在现行刑事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适用


  

  肖扬同志曾提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就是在依法严厉惩罚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依法予以考虑,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肖扬同志讲话中强调了三个“依法”,说明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是无原则的宽,也不是无原则的严,宽与严的理解和把握,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


  

  我国在现行的刑事立法及指导性文件中对于何种情况下该宽,何种情况下该严已经有了相关规定。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严”的立法主要有关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教唆犯(刑法29条第1款)、累犯(刑法65条第1款)以及刑法分则中对各罪从重情节的等规定。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宽”的立法主要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刑法13条);正当防卫(刑法20条第1款);紧急避险(刑法21条第1款);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刑法18条第1款);防卫过当(刑法20条第2款);避险过当(刑法21条第2款);胁从犯(刑法28条);中止犯(刑法24条);立功(刑法67条);从犯(刑法27条);自首(刑法68条);预备犯(刑法22条);未遂犯(刑法23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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