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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刑法适用问题的研究

  

  英美等西方国家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开始实行严厉刑事政策和轻缓刑事政策同时并进的两极化刑事政策。两极化刑事政策在理论界往往被解读为“轻轻重重”,认为“轻轻”就是对轻微犯罪,包括偶犯、初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处罚更轻,包括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司法化;“重重”就是对严重的犯罪,处罚较以往更重,同时认为我国也应该采用“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但是西方国家施行两极化刑事政策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采取的矫正刑运动失败,重新考量刑法的惩罚性后应运而生的刑事政策,在其基本含义和精神实质等方面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均有显著不同。


  

  我国在建国之初就提出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并在旧刑法中实现了这一政策的法律化,但是几十年来阶段性运动式的“严打”方针片面地强调了惩办,使犯罪化和重刑化过分地得到了强化。正如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事物内部的矛盾中,必有一个是主要矛盾。严打方针虽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就目前的整个社会形势而言,一味强调从严处理已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就是对严打方针理性反思和科学总结的成果。达到一个宽与严的平衡,协调发展才是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方向。


  

  3、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正确内涵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中应运而生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权保障、限制公权为价值取向的,这一时代语境昭示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功能。刑法理论界对这一政策的含义也有相应的解读。如陈兴良教授认为,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或者严厉,它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中的“惩办”一词相比,词义更确切,宽严相济中的“严”既有严格之意,也有严厉之意。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其还指出,宽严相济最重要的还在于“济”,在宽与严之间应当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避免宽严皆误的发生。笔者认为这一解读非常精当,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能简单地归结为“轻轻重重”,宽和严应当有机结合,不能割裂开来,因此宽严相济的“济”正是这一刑事司法政策超越其他刑事政策之处。它强调了宽严之间的相辅相成的共生关系,没有人为地将宽严做两极化处理,而是起到了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作用,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互济,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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