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罪刑罚的加重与减轻问题上,从上述18个国家的立法可以看出,这些国家中的绝大多数都认为本罪属于轻罪,没有必要设置加重条款。但是,也有1个国家作了与众不同的规定。例如,俄罗斯刑法明确规定拒不支付报酬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卢布以上50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年以上3年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俄罗斯刑法规定本罪的基本刑是3年以下监禁,而加重刑最高可提高到7年。由于俄罗斯刑法规定的加重幅度过大,且没有作相应的减免处罚规定,因此其法定刑的立法模式并不完美。与俄罗斯刑法相反,德国刑法充分考虑了劳资纠纷的复杂性,规定对特殊条件下的不予支付或迟延支付行为可以减免处罚,[4]凸显了本类罪属于轻罪的特点,值得肯定。
五、完善我国拒不支付报酬犯罪立法之建议
一般而言,将某行为入罪的决定因素是某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我国现阶段,行为人拒不支付报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明显的,即它严重地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秩序。[5]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对于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而言,薪酬是其生存的基本保障。行为人拒不支付报酬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激化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报酬行为犯罪化,既满足了现实的需要,又顺应了国际社会将该行为犯罪化的潮流。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报酬行为入罪并不意味着我国在本罪的立法方面已经做得完美无缺。结合我国立法、司法的实际情况,以对上述18个国家的拒不支付报酬犯罪立法之比较为借鉴,笔者认为,宜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拒不支付报酬罪之立法。
1.立法模式的完善
与上述18个国家中的大多数国家相同,我国采用刑法典模式对拒不支付报酬行为进行规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采用刑法典模式就是最佳的选择。其实,上述18个国家中的少数国家采用附属刑法的模式来规制本罪的做法对我国完善本罪的立法模式也颇有借鉴意义。不过,在讨论本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弄清附属刑法的含义。目前学术界对附属刑法的含义主要有如下几种表述: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附属刑法是指在非刑事法律中规定了刑事责任的条款;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附属刑法是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持第三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附属刑法是指立法机关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附带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持第四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附属刑法是指拥有刑事立法权的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的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附加制定的体现国家对一定范围内的特定社会关系加以特别刑法调整的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6]比较上述四种观点不难发现,前两种观点缺乏对制定主体这一要素的表述,第三种观点以刑事责任条款代替犯罪与刑罚显得过于笼统且缺乏明确性,第四种观点因克服了前三种观点的弊端而变得较为可取。但是,在我国现有的立法框架内,应对附属刑法的上述第四种含义作出新的解释:某犯罪行为之概括刑事责任可规定于附属法律之中,但具体的犯罪与刑罚应规定于刑法典中。其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只有类似于《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才可以对犯罪与刑罚作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虽然属于法律范畴,但其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此,其不属于基本法律,其无权就具体的犯罪与刑罚作出规定。换言之,我国不能在《劳动法》中规定具体的犯罪与刑罚;否则,就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与韩国和加拿大的劳动法律的规定相比,《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的外延较窄,如果将本罪以附属刑法的方式规定于《劳动法》中,那么将会不适当地限制处罚的范围,无法达到设立本罪的目的。考虑到我国传统附属刑法是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模型构建的,笔者认为应该采用刑法典模式惩治本罪,然而在《劳动法》中也应规定相应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这既有利于完善行为人的民事、行政、刑事等责任形式,又可弥补附属刑法不适当限制劳动者范围的缺陷。总之,采用双轨制的立法模式来惩治本罪,既可以突出刑法典逻辑结构严谨与法律效力高之优点,又可以发挥附属刑法灵活有效之作用。因此,《刑法修正案(八)》采用刑法典模式惩治本罪值得肯定,然而也应注意完善附属刑法,在其中规定概括性刑事责任,形成多层次、立体交叉的立法格局,以实现对本罪进行双重规制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