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时空、行为条件作限制
上述采用叙明罪状的国家的立法大多设有形式各样的限制条件,这些条件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第一类是对时空条件作限制。此类以英国、德国以及俄罗斯的刑事立法为代表,其中又有些许差异。英国将拒不支付的时空条件限制为当场,因而极大地限制了本罪的成立范围,将绝大多数拒不支付薪酬的行为排除于处罚范围之外。德国的立法将雇主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作为处罚要件,但这一限制性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如“及时”的含义并不明确,因而借鉴意义不大。相比较而言,俄罗斯刑法规定的“两个月的时间”的条件限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因为它既给予了行为人一定的回旋时间,又为司法操作提供了明确的时间依据。第二类是对行为条件作限制。此类以冰岛、丹麦、希腊、意大利、瑞士、新加坡等国的立法为代表。这些国家的立法所描述的行为就集中表现为采用隐匿、销毁、隐瞒、毁弃、转移、不对等转让、携带财产潜逃等,除此之外的行为似乎不属于其“行为”的范畴。对行为方式作限制的优点是能较清晰地从其行为推断出拒不支付薪酬的意图进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但是,由于司法实务中此类行为的方式过于复杂,而立法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形,只能采用提示性列举的方式,因此法官需根据“提示性行为的相似性”进行解释。第三类是对概括性的行为作限制。例如,匈牙利的刑事法典规定,任何人全部或部分地不偿付债务,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妨碍对债权人进行偿付的,均构成本罪。设立此类限制条件的优点是有利于法官对拒不支付报酬行为的认定并能防止法官对提示性行为作不适当的解释,而其缺点是限制条件不够明确。第四类是对欺骗性条件作限制。此类以新西兰、喀麦隆、尼日利亚等国的刑事立法为代表。设立此类限制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已背离设置本罪的初衷,其规范目的似乎倾向于针对没有发生劳动关系的纯粹欺诈行为,因而可借鉴性不强。
3.对结果要件或公诉、自诉案件之条件作限制
从构成本罪是否要求产生危害结果看,上述18个国家的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要求具备结果要件,如丹麦的立法中要求使他的债权人或者其中的某个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另一类是不作结果性要求,只需具有拒不支付薪酬的行为并具备其他条件即可,上述18个国家中的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属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在拒不支付报酬犯罪的立法中,没有必要设置结果性限制条件。因为设立本罪的目的是惩治行为人拒不支付薪酬的行为,保护劳动的合法权益,而强调结果性损失并无必要。另外,上述18个国家中的多数国家的立法都将本罪规定为公诉案件,如德国、俄罗斯的刑法明确规定本罪属于公诉案件,但也有少数国家的立法将本罪规定为自诉案件,如冰岛、意大利、希腊、泰国等国的立法就是如此。鉴于将拒不支付报酬行为入罪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如果立法将本罪规定为自诉案件,那么被害人在起诉时需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从而增加被害人的诉讼负担,使其获得公权帮助的希望成为泡影,因此,笔者认为立法将本罪规定为公诉案件更为合适。
四、法定刑之比较
上述18个国家中的绝大多数国家在拒不支付报酬罪刑罚的配置方面表现出较大的一致性:大都以配置轻刑为主,不过,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英国、法国、希腊、意大利、新加坡、喀麦隆、尼日利亚等国,本罪的最高刑为2年监禁。在加拿大、冰岛、丹麦、匈牙利等国,本罪的最高刑为1年监禁。在韩国和泰国,本罪的最高刑为3年监禁。在德国,本罪的最高刑为5年监禁。而在俄罗斯和新西兰,本罪的最高刑为7年监禁。如果以3年监禁为轻罪与重罪的分界点,那么可以发现上述18个国家的立法者都认为本罪属于轻罪。从适用轻刑的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看,既有发达国家适用轻刑,也有发展中国家适用轻刑。但是,对本罪规定判处1年以下监禁刑的国家都属于经济发达国家。这说明经济发展状况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刑罚的严厉性产生影响,但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从监禁刑与罚金刑的适用模式看,主要有综合模式、并科模式、选科模式以及单科模式4种。其中,采用选科模式的国家最多,具体包括德国、冰岛、丹麦、瑞士、希腊、匈牙利、意大利、菲律宾8个国家,占上述18个国家总数的44%。而加拿大、英国、泰国、新加坡4国采用的是综合模式,占上述18个国家总数的22%。采用单科模式的有新西兰、喀麦隆、尼日利亚3个国家,约占上述18个国家总数的17%。采用并科模式的有法国、韩国2个国家,约占上述18个国家总数的11%。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刑法规定的本罪的刑罚最为复杂也最具借鉴意义,其在监禁刑与罚金刑的适用模式上采用丁选科、并科以及选科加并科并用的模式,并增加了剥夺行为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权利的资格刑。由于本罪属于财产性犯罪并且多属于牟利性犯罪,因此对犯罪分子处以监禁刑和罚金刑就在于剥夺其额外得到的收益,颇有“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意味。不过,设置本罪的根本目的是督促雇主给付薪酬,而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由于本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并不十分严重,因此其属于典型的轻罪。为此在监禁刑与罚金刑的适用模式上可以借鉴俄罗斯的选科、并科以及选科加并科并用的模式。还需指出的是,俄罗斯和匈牙利两国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设置资格刑与强制从事公益劳动的刑罚有着较强的针对性,既符合轻罪治理的刑罚方向,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教育惩罚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