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平衡

  

  第二,增设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撤案制度,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一方面,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符合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另一方面,还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11]


  

  (四)增强防御能力


  

  根据前文的分析,在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人权都可能遭到因滥用侦查权导致的侵害。而预防侵害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增强他们自身的防御能力。在我国,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分别增加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防御能力:


  

  第一,完善侦查阶段律师帮助制度。一方面,应当根据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和我国修改后《律师法》有关规定,完善犯罪嫌疑人律师帮助制度,包括:(1)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允许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起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2)在特定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3)适当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提高律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能力;(4)强化侦查机关保障辩护权利的义务,并确立侵犯律师帮助权的救济程序。[12]另一方面,应当根据联合国《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被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和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赋予被害人获得律师帮助权,明确规定被害人在侦查程序中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诉讼代理人享有与辩护人基本相同的诉讼权利,履行对等的诉讼义务,并且建立相应的救济程序,保障被害人律师帮助权得以有效实现。


  

  第二,增设陪伴人制度,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接受讯问(询问)、进行人身检查等重要侦查行为时选择适当的陪伴人在场陪同。陪伴人应该是那些能够给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安定感,能够缓解其不安和紧张情绪的人,同时,陪伴人不能妨碍侦查人员、法官或诉讼参与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讯问(询问)或检查,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陈述的内容给予不当影响。陪伴人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父母、律师、学校的老师、精神病医生、心理医生或他们选择的其他适当成年人。为了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的防御能力,同时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应当修改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认为在接受讯问(询问)、进行人身检查等重要诉讼行为时其权利可能受到侵害,他有权申请要求一位适当成年人在场陪同。该申请由公安司法机关审查决定。”而且,除非确有证据证明陪同人在场妨碍侦查,公安司法机关原则上不得拒绝。


  

  总之,人权作为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其本身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侦查程序中保障被害人人权和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具有同等价值。实现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动态平衡,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和世界各国(地区)侦查程序改革所追求的共同目标之一。根据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我们在研究侦查程序、实施侦查措施时,应当坚持平衡论原则,努力实现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与被害人人权保障合理的、适当的平衡。


【作者简介】
孙长永,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兰跃军,男,湖南东安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生。
【注释】关于侦查需要与人权保障的平衡及其实现,参见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中国侦查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1-13.
例如,1998年12月11日,河南省淅川县公安局滔河镇派出所民警周建忠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逼取被害人鲁楠的证言,致使鲁楠流产,构成轻伤。详见《周建忠暴力取证案》,载法律教育网,2004 - 02 - 20 ,2009年11月11日访问。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2004年7月16日报道的“抓捕怪案”和《湖北鄂州离奇“受辱案”再调查》,载news. sins. com. cn/s/2004-07-27/09513209672s.shtml? 2010-01-20,2010年4月23日访问。
从相关国际公约看,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基本内容可分为三部分,即防御性权利(主要包括沉默权、辩护权和及时获得律师帮助权、获得保释权等)、救济性权利(主要包括控告权、申诉权、获得损害赔偿权等)和推定性权利(主要包括要求解除超期羁押并立即释放权、获得法律援助权、知情权等)。被害人人权的基本内容可分为四部分,即获得公正和公平待遇权、获得赔偿权、获得补偿权和获得援助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律师除了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外,还可以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2007年修改的《律师法》对此做了进一步的完善。
《美国法典》第18编第3142条第3款和第6款。(参见: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187.)
从被害人视角分析我国刑事案件撤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参见:兰跃军从被害人视角看刑事案件撤销制度.时代法学,2009(5) :56-61.)
参见: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475-532.
2002年湖北佘祥林冤案、2010年河南赵作海错案等都是这方面典型案例。(参见:兰跃军.论侦查权的行使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5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46-147.)
关于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强制起诉”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参见兰跃军.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起诉”.《法学论坛》,2007(5):105 -111。关于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学者们已经进行过详细论述,笔者在此不再累赘。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被害人既缺乏强制性取证手段,又无相应的侦查技术,这种制度几乎处于虚置状态,“只能看不能用”。因此,多数学者主张废除。
参见:兰跃军.从被害人视角看刑事案件撤销制度.时代法学,2009(5) :61。
参见孙长永.完善侦查程序立法的三个重点问题//陈光中.刑事司法论坛(第一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84-100。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