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国内反恐立法
国内法的完善将有利于各国联合应对恐怖主义的挑战。基于保护我国公民合法权益和促进反恐国际合作开展的需要,我国理应及时完善国内反恐立法。[19]而且在我国如何协调、完善刑法中的反恐立法,与国际公约保持协调,从而遏制各种恐怖主义犯罪,已经成为我国刑法学研究的一个课题。[20]虽然我国现在恐怖主义犯罪对我国的侵害尚不十分突出。但随着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我国会面临更多的恐怖主义的威胁。因此,应当在积极参加有关国际公约的同时,及早发现国内反恐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完善和修正。总的来说,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反恐立法:(1)明确恐怖活动犯罪的定义。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明确定义,甚至对于恐怖主义本身的界定也存在诸多争论,[21]这不利于对其的严厉打击。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尽快以立法解释的形式,明确恐怖活动犯罪是指个人或单位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政治目的,针对不特定对象或某些具有政治、民族、宗教等象征意义的特定对象,以足以引起极大的社会恐慌的手段实施的危害行为。[22](2)设立“恐怖主义犯罪”的专门条款。针对我国恐怖主义犯罪规定较为分散的现状,有学者认为应当制定一部专门的、系统的反恐法案。[23]但我们认为,恐怖主义犯罪对于我国的侵害还不是十分严重,现在在我国制定专门、系统的反恐怖主义法还没有必要,条件也还不成熟。所以,我们可以借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模式,在刑法典中设置专条恐怖主义犯罪条款,将现有刑法中恐怖主义犯罪之罪名都包括其下。具体来说,可考虑将该条设置为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一条。(3)对恐怖主义犯罪设置财产刑。虽然部分恐怖主义犯罪并不以金钱为目的,但是金钱确实是所有恐怖主义犯罪赖以产生的基础,没有强大的资金作为后盾,恐怖主义犯罪是无法成功实施的。因此,想要减少恐怖主义犯罪的发生,对犯罪分子判处财产刑将是一个有效的途径。遗憾的是,我国刑法中仅对资助恐怖动罪和洗钱罪设有财产刑,对其他罪均没有规定财产刑。所以,我们认为对于所有恐怖主义犯罪都应当附加财产刑。[24](4)增设相关罪名。为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履行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的国际义务,除了专门规定恐怖主义犯罪的条款外,我们还应当增设非法获取和使用和材料罪、海盗罪、暴力侵害受保护国际人员罪、非法使用邮件罪等犯罪。同时,还应当将劫持人质的人为从绑架罪中分裂出来,设立单独的劫持人质罪。(5)尽快制定《刑事司法协助法》。如前所述,只有国际社会互相配合,积极开展刑事司法合作才能够有效地惩治恐怖主义犯罪。针对我国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方面没有较为完整法律调整的现状,应当尽快制定一部完整的《刑事司法协助法》,[25]统一调整我国与他国刑事法协助活动的开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完善高效的刑事司法协助制度。(6)完善相关诉讼程序。我们应当完善刑事诉讼法,为惩治恐怖主义犯罪规定特殊的措施或者程序,如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侦查可以赋予司法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针对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程序较为复杂,耗时较长等弊端可以对涉及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进行特殊规定,加快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效率与力度。当然,在其中我们也应当注重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和保障犯罪人人权之间的平衡。[26](7)运用包括刑法在内的多种手段,预防和惩治恐怖主义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单靠刑法不可能予以有效规制。除了刑法以外,还必须利用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多种立法,同时利用政治、经济、行政、金融等多种手段,多管齐下创建反恐综合机制,才能切实取得实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