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应当加强同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虽然现在面对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刑事法院由于还不能管辖而只能袖手旁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各国可以忽视国际刑事法院对于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作用:其一,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本身就表示了国际社会联合打击国际犯罪的坚强决心,是对国际犯罪势力的宣战;国际刑事法院的开始运作意味着国际犯罪将随时面临法院的起诉与审判;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运作机能的完善,国际刑事法院惩治国际犯罪的工作效率会逐步提高,打击力度会逐步增强,国际威信会大大上升。这样,其就不仅会对管辖犯罪(灭绝种族罪等四种最为严重的国际犯罪)的犯罪分子而且对所有国际犯罪(包括恐怖主义犯罪在内的其他国际犯罪)的犯罪分子都将产生巨大的威慑力。其二,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必将推动国际刑事法院的完善,恐怖主义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只是时间的问题。一旦纳入管辖范围,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将直接暴露在法院正义阳光之下。所以,世界各国都应当积极配合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秉承以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为重的大局观,适当让渡国家主权,积极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登上国际社会打击国际犯罪的大舞台,加强国际犯罪的国内追诉,[15]推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正义事业。
(三)正视文化差异,降低文化冲突,减少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文化原因
既然多元文化的存在是一个客观现实,我们就应当在承认的前提下理性看待不同文化间的差异与冲突,认识到不同文化都是在不同历史背景下,不同地理、经济、政治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都是适合区域性社会发展需要的产物,无所谓优劣之分。各群体人民应当越过地理与文化疆域的阻隔,正视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碰撞,加强彼此的尊重、理解与包容,求同存异,避免压制与敌对。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不同民族、宗教之间的文化矛盾,建立有效的利益沟通和协调机制,将矛盾消除于无形。随着文化全球化的发展,各种文化在彼此的冲突与交流中都不同程度地吸收了对方的合理成分,在完善自身的同时逐步增加对对方的尊重与认同。而面对恐怖主义犯罪,各种文化间的文化认同将不断扩大,文化矛盾将不断弱化,彼此之间的交流与融合也必将逐步扩大。[16]所以,各国应当正视彼此的文化差异,缓和文化冲突,逐步减少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文化原因。
(四)尽快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关于是否应当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学者们有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各国刑法典基本上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恐怖主义的处罚原则和内容,靠国内法律机制能够解决,所以现阶段将其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的条件还不成熟。也有学者认为,国际刑事法院将恐怖主义犯罪排除在自己的管辖范围之外,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意义。在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犯罪认识日趋相同的潮流中,国际刑事法院应当尽快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明确地列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17]我们赞同这种观点。而且虽然各国国内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反恐立法和反恐措施走向完备,区域性反恐公约日益增多,但是国际恐怖主义罪行很可能和一国的政治有关,犯罪人所在地国有时基于自身的利益而不愿对其起诉,或者国家受恐怖组织控制而不能对犯罪人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际刑事法院不管辖,很可能使犯罪人逃脱惩罚。所以,有必要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