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对
针对惩治恐怖主义犯罪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在恪守克减公民权利原则、媒介有限宣传原则、法治原则、预防原则、合作原则等原则[12]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反恐斗争的有效性:
(一)淡化主权意识、树立大局观念
随着恐怖主义犯罪跨国化和国际化趋势的增强,单纯依靠一国的力量根本无法应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挑战。虽然国际刑事法院已经建立,在不久的将来也很可能会将恐怖主义犯罪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但是现阶段其对恐怖主义犯罪还没有管辖权,即使以后能够管辖恐怖主义犯罪,也只能行使补充管辖权,主权国家仍然是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所以,在一段时期,国家之间的合作将仍然是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形式。由此,各国在联合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过程中,应当看到国际共同利益和本国利益的一致性,逐步淡化主权意识,树立大局观念,认识到恐怖主义犯罪不仅是对本国利益的侵犯,更是对国际共同利益的侵犯。而且,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性和跨国性极强,仅靠一国力量无法有效惩治。各国只有明确合作理念,建立合作意识,夯实打击恐怖主义的政治基础和现实基础,[13]才可能推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顺利开展。各国应当根据本国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制定对策,维护自身的和平与安全。各国际组织应根据自身职能确立反恐怖主义犯罪的行动纲领,明确提出行动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本组织进行预防和控制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确保在各成员国内恐怖主义犯罪无立足之地。这样,就可以从国家和地区两个层面打击恐怖主义犯罪,采取各个击破的战略,在世界范围内遏制该类犯罪的发生。
(二)加强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合作
针对日益猖獗的恐怖主义犯罪,各国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
首先,各国应当灵开展活多样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当国际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在短时间内还不能实现的情况下,积极采取双边和多边国际司法合作就成为国际社会的必然选择。一方面,各国应当积极制定双边和多边的国际协定或者条约,为开展国际合作奠定基础。在各国和地区之间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在控制本国恐怖主义犯罪的同时,对他国反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予以可能的支持。这方面,许多国家已经有了显著的成果,如1971年的《美洲国家组织关于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行为的公约》,1976年的《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1993年在的《阿拉伯反恐怖主义斗争协议》等等。另一方面,各国应当切实履行各种国际协定,积极加入到反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来。各国之间除了继续开展传统的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情报交换与共享、搜查扣押、引渡等国际合作以外,还应当根据现代恐怖主义犯罪分布范围广、随意性强、技术手段先进及国际化趋势增强等特点,革新合作形式,拓宽合作渠道,增加合作形式,进行反恐怖联合行动,寻求预防恐怖主义犯罪的合作措施等等。[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