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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反腐败与我国刑事法治的完善

略论反腐败与我国刑事法治的完善


赵秉志


【关键词】反腐败;刑事法治
【全文】
  

  编者按:


  

  为征求对2011年反贪倡廉工作部署的意见,中纪委于11月17日在京召开部分专家学者座谈会。中纪委主要领导贺国强书记、何勇副书记、张惠新副书记和马馼副书记等出席会议,听取专家学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本文为作者在此次会议上的发言要点,本报特刊发,供参考、研讨。


  

  反腐败作为一项我们党和政府必须常抓不懈的工作,需要法律的支持和制度的保障。在反腐败斗争中,刑法作为最后的手段,具有特别的威慑力和特殊的严厉性,需要积极而慎重、稳妥地适用。同时,刑事法治也应当根据我国反腐败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科学、合理地加以完善。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反腐败斗争与刑事法治建设良性互动,并保证反腐败斗争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下面就如何完善我国反腐败的刑事法治提出几点思考。


  

  一、正确认识刑事法治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地位和作用


  

  反腐败是一项政治和法治相结合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从预防到惩治、从思想教育到制度监控、从党纪政纪处理到刑事法律制裁等方面的一系列长效机制。在这项系统工程中,通过刑事法治开展的反腐败斗争是手段最严厉、对腐败分子震慑作用最强烈的一环,也是对犯罪分子权利剥夺最多的一环。刑法手段是反腐败斗争最强有力的保障,是惩治严重腐败分子的利器,但也是最后的手段。反腐败斗争的理论和实践证明,通过对严重腐败分子依法予以刑罚惩罚,直至判处重刑乃至死刑,能够产生其他反腐败手段不可替代的效果:首先,可以伸张正义,弘扬正气,端正党风,严肃党纪,让人民群众看到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坚强决心,从而坚定对党和政府的信念;其次,可以彻底剥夺腐败分子的犯罪能力和条件,使其没有机会再侵蚀党和政府的健康肌体;再次,可以使国家公务人员引以为戒,避免走上腐败犯罪的道路,最大限度地起到教育警示作用;最后,通过刑法手段惩治严重腐败分子,还可以保证反腐败斗争在法治的轨道内展开,使犯罪分子受到的制裁与其腐败罪行和罪责相适应,使罪行和罪责大致相同的腐败分子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大体均衡,使反腐败成果通过生效的刑事裁判固定下来,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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