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立法上完善。逐步完善罪犯权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要着力将现行的对罪犯的一些奖励措施,通过完善法制,上升为法定权利。对《监狱法》规定的罪犯应享有权利的内容、程序以及侵权的处置均以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并公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和完善有关法规。同时,目前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时,要将有关罪犯的权利条款尽可能规定详细,以便操作。
(二)从监狱物质条件改善上完善。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国力的增强,国家要增加对监狱的拨款和建设投入。要结合监狱布局调整和信息化建设,加大监狱建设力度,改善监狱设施条件。根据国情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要求,逐步提高罪犯的生活、医疗、住宿等方面的标准。同时,进一步完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保障参加劳动的罪犯依法获得劳动报酬。
(三)从提高监狱警察人权意识上完善。要加强监狱警察尊重和保护罪犯人权方面的业务培训,结合岗位练兵活动,全面提高监狱警察的基本素质,切实提高监狱警察的罪犯人权保障意识。在实际工作中要增强培训的有效性、制度性,尤其要让直接管理罪犯的监狱警察多掌握一些人权方面的知识。
(四)从加强监狱管理上完善。要在开展监狱管理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中,始终把维护罪犯合法权益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尊重人格、体现人道,既要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又要坚持理性、平和、规范执法,严禁打骂、体罚、虐待罪犯。要加大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惩治腐败的力度。要不断完善狱务公开制度和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各种执法不严、执法犯法和徇私枉法行为做到“零容忍”。
(五)从加强执法监督上完善。加大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惩治腐败的力度。全面建立和完善狱务公开制度,确保执法公正。建立罪犯减刑、假释及保外就医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各种执法不严、执法犯法和徇私枉法行为。从社会有关人士中,聘请监督员,定期到监狱监督罪犯权利保护情况。
(六)从提高罪犯自我保护意识上完善。要在罪犯中开展普法教育,让犯人掌握有关的法律知识,知道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狱机关要鼓励罪犯检举监狱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健全罪犯检举保障机制,使罪犯在改造期间对监狱警察违反监狱法规、体罚虐待罪犯、贪污、徇私舞弊等行为,能够大胆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