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高度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我们认为,监狱不应只是惩罚机关,更应当是教育人改造人的机关。长期以来,我国监狱对罪犯进行比较系统、正规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思想教育以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教育为主要内容,约95%以上的罪犯接受这类教育。文化教育以普及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为主,以高等教育为辅。技术教育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需要统筹安排,2007年全国监狱共开设各类技术培训班3万余个,经考试、考核,累计有400多万人次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各类、各级技术等级证书。
第二,实行劳动改造制度。法律规定,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组织罪犯劳动,不是为了折磨他们,也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引导他们养成劳动习惯,树立劳动观念,矫正犯罪恶习,强化组织纪律性,学会生产技能,掌握谋生手段。监狱根据罪犯体力和技能状况,合理安排劳动,实行与社会职工同样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工时制度,保证罪犯享有法定节日和休息日的休息权利。许多罪犯正是通过劳动实践和技术培训,成为熟练的劳动者,有的还成为技术专家和业务能手。许多罪犯正是由于在监狱内学会了技术专长,释放后被社会企业聘为技术员、工程师,有的还当上了厂长、经理,被推选为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三,实行感化政策,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考虑到罪犯中35岁以下的占80%左右,我国监狱要求监狱人民警察满腔热情地关心他们,耐心细致地教育他们。罪犯有病,工作人员亲自照料;逢年过节,工作人员与他们共度节日;罪犯思想有波动,工作人员不厌其烦地跟他们谈心;改造表现好的,允许他们回家探亲,或与配偶同居,等等。使他们看到希望,感到有出路,有前途。近几年,罪犯受到表扬、记功、物质奖励的,每年都占在押犯总数的一半以上。2010年受到减刑奖励和假释的罪犯共约占在押犯数的30%以上。
第四,动员社会力量,搞好对罪犯的帮助教育。改造罪犯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只靠监狱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支持。社会参与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协助监狱搞好对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从国家领导人、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社会知名人士到罪犯亲属和在社会上作出显著成绩的刑满释放人员,都经常给罪犯做报告,讲形势,送温暖,提希望,使他们感到社会的关怀,家庭的期待,从而进一步稳定情绪,树立信心,提高责任感。二是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监狱法》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目前,全国基本成立了由党政领导人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帮教工作协调小组,积极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解决生活、就业、婚姻、学习等实际问题,并在思想上继续给予关心和帮助,防止刑释人员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