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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与罪犯人权保障

  

  三是物质保障。近几年来,我国投入数百亿资金开展监狱建设,监狱基础设施面貌得到较大改变,使监舍力求坚固透光,通风保暖,整洁有序;监区环境力求绿化、美化、净化。罪犯的服刑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困扰监狱多年的在押犯爆满问题得到一定缓解。在物价和医疗费用上涨的情况下,各地监狱管理机关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罪犯的伙食、被服实物量和医疗费用标准,确保罪犯的实物消费量不变,确保罪犯有病得到医治,使罪犯的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为了维护罪犯的身体健康,我国监狱系统形成了由省监狱局中心医院、监狱医院和基层医务室组成的三级医疗、防疫网络,让每一位罪犯得到免费诊疗。此外,我国监狱还规定了保外就医制度,对身患严重疾病、监狱医院难以治愈的罪犯,经监狱当局批准,予以保外就医。面对甲型H1N1流感等疾病流行的严峻形势,我国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监狱生活卫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因而监狱系统没有发生重大疫情。


  

  四是特殊保障。长期以来,我们对少数民族罪犯、女犯和未成年犯权利予以特殊保障。我国《监狱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实践中,我们突出强调对少数民族罪犯的依法、文明管理。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文明管理少数民族罪犯,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罪犯的合法权益;十分注意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尊重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并给予适当照顾;特别注意少数民族的宗教禁忌,防止由于疏忽使少数民族罪犯产生对立情绪;对照检查现行规定和做法,防止出现带有歧视性的问题。


  

  《监狱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第四十条规定:“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实践中,我们十分注意保障女犯的人权,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并按照因人施教的原则,教育转化女性罪犯。


  

  五是发展权保障。我国监狱不仅保障罪犯的生存权,而且特别重视罪犯的发展权。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和合格的劳动者,是我国监狱一切工作的归宿。为实现这一目的,我国监狱在依法实行严格、文明、科学管理的同时,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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