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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与罪犯人权保障

  

  以上情况表明,中国共产党一直高度关注和着力保障罪犯的权利。对罪犯人权的保障不仅是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而且是具体、真实可靠的,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正是由于党的一系列决策和政策规定,对保障罪犯人权提出了明确要求,罪犯人权得到有力保障才能成为现实。


  

  二、罪犯人权保障的做法


  

  长期以来,我国监狱系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中央“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多管齐下,多措并举,进一步健全了适合中国国情的罪犯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狠抓各项规定的落实工作,依法保障罪犯人权的水平逐步提高。


  

  一是立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罪犯的权利进一步作出了广泛而具体的规定。法律规定的罪犯权利计有:人格不受侮辱权,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权,合法财产享有权,申诉权,辩护权,控告权,检举权;入监时有携带生活必需品的权利,入监后有获知监狱是否通知其家属的权利,等等。有些权利,虽然《监狱法》未作规定,但实际是予以保障的,如宗教信仰自由、财产继承、专利申请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等。这些权利,既有法律、诉讼方面的,又有社会、文化方面的;既有政治方面的,又有经济方面的;既有基础性的物质生活,又有高层次的精神生活;既有服刑期间的权利,又有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的权利,是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权利保障。


  

  二是执法保障。我国法律不仅规定了罪犯享有的权利,还规定了实现这些权利的条件和手段,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为了保障罪犯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等权利,《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侮辱罪犯的人格”、“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等九种禁止性行为,并且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如有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我国的《刑法》也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为了保障罪犯的申诉、控告等权利,《监狱法》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为了保障罪犯的生活,《监狱法》规定,罪犯生活费“列入国家预算”,“罪犯生活费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罪犯的被服由国家统一配发”,“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为了保障罪犯依法获得减刑、假释权,《监狱法》列举罪犯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等6项重大立功表观的,作出“应当减刑”的法律规定,并且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或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为了健全监督机制,《监狱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我国所有的监狱,都有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此外,还建立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视察、监督制度,以及监狱内部的监督体系。在实践中,对于个别出现的监狱人民警察侵犯罪犯人权的事情,我们都进行了严肃处理,并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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