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8月,在监狱人权保障日益成为国际人权斗争焦点的时候,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公开确认我国政府依法保障罪犯的权利。白皮书把“严格保障罪犯应有的权利”作为改造罪犯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将“依法保障罪犯的权利”作为一个专题加以详尽的叙述,明确宣告,罪犯享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享有申诉、控告、辩护、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持正常生活、维持身体健康、通信、接见、受教育、财产、继承、宗教信仰和依法获得减刑、假释等权利;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有依法行使选举的权利,等等。如果说细则只是一个部颁布的内部性法规,那么白皮书则是以政府文告形式将我国监狱对罪犯权利的保障昭告于天下,表明我国监狱人权保障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1994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进一步把保障罪犯的权利由政策上升为法律。监狱法共78条,直接或间接涉及罪犯权利的就有33条,并且把罪犯处于监禁条件下需要特殊保护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写进了该法的总则。法律所规定的罪犯的权利,既有法律、诉讼方面的,又有社会、文化方面的;既有政治方面的,又有经济方面的;既有基础性的物质保障,又有高层次的精神需求;既有服刑期间的权利,又有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的权利。法律不仅规定了罪犯享有的权利,还规定了实现这些权利的条件和手段,并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督机制。
进入新世纪之后,党中央、国务院更加关注包括罪犯在内的所有人的人权保障工作。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初步提出了科学发展观,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又全面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就要求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各项工作中充分体现和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胡锦涛总书记2008年12月致信中国人权研究会,强调要一如既往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推进人权事业发展,指出要深入领会我国关于人权问题的基本观点,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罪犯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重视自然是其中的应有之义。2009年4月20日,我国政府颁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并对保障罪犯的权利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