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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与罪犯人权保障

中国共产党与罪犯人权保障


闫佳;裴俊杰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罪犯人权保障
【全文】
  

  罪犯人权保障问题是国际国内关注的重要问题。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罪犯权利保障工作。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罪犯权利维护问题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罪犯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


  

  一、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罪犯人权保障


  

  党中央历来高度关注罪犯改造和罪犯人权保障工作。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将“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作为监狱工作的方针,表明我国政府对服刑罪犯不是单纯的惩罚,而是着眼于改造。条例还明文规定,对罪犯“严禁虐待、肉刑”,并指出教育的目的在于“消灭犯罪思想,树立新的道德观念”,而劳动则是为了培养罪犯的“生产技能和劳动习惯”,着眼于保障罪犯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此外,还对罪犯的劳动时间、生活卫生、文体活动、保外就医等各项权利做出了具体规定。应当说,我国第一部劳改法规,比较充分地体现了重在改造、文明进步、保障权利的行刑思想。


  

  1956年,毛泽东主席指示“要阶级斗争和人道主义相结合”。随后,他又指出:“就是应该把人当人,反革命也是人嘛。我们的目的是把他们改造好,改造应当作为第一位。”这充分表明我国对服刑罪犯实行人道主义政策。1965年8月,他甚至提出了“为犯人服务”的思想。在同几内亚代表团谈话时,毛泽东说:“学校的校长、教员是为学生服务的,不是学生为校长、教员服务的。我们的法院工作、检察工作是为犯人服务的,不是要犯人为我们老爷服务的。”这段话充分显示了他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伟大气魄。1956年,党的“八大”政治决议要求在罪犯服刑期间“给以人道的待遇,尽可能把他们教育成为善良的劳动者”,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罪犯权利的关注和重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逐步健全,进一步解决了保障罪犯权利的问题。1982年8月公安部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一次以法规形式提出保障罪犯的申诉权、辩护权、控告权、人身不受刑讯逼供、虐待侮辱和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对管理、劳动、生活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以及其他法定权利。这无疑是一次历史性的飞跃,监狱人民警察的人权意识开始得以树立,文明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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