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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显示公正再认识

  

  第四,行政行为显失公正是行政法治内涵延伸化的要求。可以肯定地讲,当初我们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并没有将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制度理念与行政法治结合起来,更没有意识到这一制度对行政法治所能够起到的积极作用有多大。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制度理念与行政法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行政法治是一个非常理性而科学的概念,我们知道,如同法制的概念在我国长期使用一样,行政法制的概念也一直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概念。自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以后,法治的概念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就取代了法制的概念。当然,法治取代法制的进步意义体现于各个方面,如它使法律治理由单向治理变为双向治理,它使法律治理由静态治理变为动态治理,它使法律治理由权威治理变为民主治理,更为重要的是它选择了公平之治。行政法治比行政法制的概念有了与上述方面对应的巨大进步。行政行为显失公正与行政法治的联系究竟体现在哪些方面呢?笔者认为,显失公正使政府行政系统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不单单考虑实在法的静态规定,而要将公正作为一个重要的实施行政权的原则,显失公正从另一面看是不公正的代名词。在1989年我国法律制度还没有正式认同公正的法治理念的情况下,行政诉讼法就提到这样的概念,并将其具体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中,这是非常了不起的,甚至可以说后来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确立的一系列行政法治理念和制度都与行政诉讼法中提到的公正这一行政行为价值有关。显失公正是一个深层次的价值理念,对于行政行为的作出而言尤其如此,因为它将行政主体作为一个法律主体而看待,而不是将行政主体仅作为一个执法工具而看待。


  

  上列四个方面是我们对行政行为显失公正所包含的法理价值的分析,通过这个分析,我们认为行政行为显失公正既存在深厚的法理基础,同时还可以作进一步的法律理念上的推演。


  

  三、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正当理念


  

  行政行为显失公正在行政诉讼法中确立以后,学者们更多地从内涵上分析之,即大多数学者将这一规定作微观上的分析,而没有将其置于行政诉讼制度的制度价值以及其他重大问题上进行考察。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既没有从微观上阐释这一规定的具体涵义,也没有指出这个制度的外延价值,其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意义更没有法律上的说明。笔者还注意到,多年来在有关《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理论探讨中,很少有学者探讨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如何处理这一制度的问题,这可以说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论题中的一大缺失。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当说是一个非常大的立法工程,尤其在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近二十年之后[14]对该法进行修改并不是一个简单问题,即我们不能以修改行政诉讼法中的一些个别条文作为修改的立足点,而应当以建立一个理性的、适合时代精神的诉讼制度为基点。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行政行为显失公正亦应作为此项修改行政诉讼法考虑的问题之一,当对该规定进行修改时并不限于调整其中的具体规定,而是要建立显失公正的正当司法审查制度。笔者认为下列理念则对于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如何处理行政行为显失公正制度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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