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全面讯问犯罪嫌疑人及当面讯问的方式。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明确了应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范围,且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当面讯问,也可以通过检察专网进行视频讯问。考虑到本市区域不大,交通较为便捷,出于确保案件质量的考虑,建议原则上对所有职务犯罪报捕案件实行全面讯问犯罪嫌疑人,并且采取当面讯问的方式。
3.细化听取委托律师意见的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指出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委托律师的意见,但未明确必要的范围。建议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在修订相关规定时,结合《律师法》有关规定,列明直接听取委托律师的具体情形,以便实践中统一掌握,防止执法办案的随意性。
4.规范报请上级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具体程序和报送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下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仍要对自侦案件承担审查职责,需提出审查意见。由于上下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先后对自侦案件进行审查,这就牵涉到刑事拘留期限时间的合理使用与分配问题。笔者建议,在目前《刑事诉讼法》尚未修订的情况下,下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办案时间应当一并计入同级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拘留期限(即7天)之内,上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办案时间仍应为7天。此外,建议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对报送材料内容作出相应规定,除了上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以及下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意见外,还应明确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的具体要求。对提请审查逮捕材料不全的,如何进行补充等,也应作出相应的规定。
(四)切实增强执法办案的能力
积极推行上提一级检察制度的改革,不断提高自侦案件和审查决定逮捕案件的质量,增强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关键是要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检察人员执法办案的业务能力,这样才能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1.要进一步提高侦查工作中突破案件获取证据的能力。各级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以上提一级为契机,花大力气提高侦查工作的水平,及时适应上提一级后的新要求和新变化,一方面要改进查案方式,加大线索初查力度,着重提高指挥协调能力、案件突破能力、取证固证能力;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律运用能力,特别要突出强调对办案程序、办案制度规则的遵守,依法开展侦查工作。建议适时开展专项练兵活动,分别从职务犯罪证据的获取、分析与运用、案件突破技巧与方法,以及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等专题出发,对自侦部门进行系统的职业实务能力的培训,努力提高自侦工作的能力,切实防止因能力不适应导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质量严重滑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