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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对策研究

  

  3.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协调机制。目前市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上提一级后,审查逮捕工作将牵涉到三级检察机关的多个职能部门。建议成立职务犯罪疑难案件指导协调小组,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牵头,市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与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侦查监督部门参加,对疑难复杂且分歧较大的案件进行沟通协调。要充分尊重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的审查逮捕决定权,也要注意听取市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的意见,必要时由协调小组召集进行集体磋商,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妥善处理。


  

  4.健全捕后跟踪监督机制。要加强对批捕或不捕决定的执行力度,并将执行或不执行的情况及原因及时告知上级检察机关。需要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也要及时报请上级检察机关决定。对拟作捕后不诉处理的,应听取上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建议三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通报工作情况,加强沟通联系,收集整理案件的情况信息,尤其要加强对涉及案件捕与不捕、捕后撤案、捕后不诉、捕后判无罪或缓刑等情况的跟踪反馈,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还要积极创新完善跟踪监督机制,建立上下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网络信息平台,随时掌握案件动态,以有利于对侦查活动的跟踪监督。


  

  5.调整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相关制度。按照上海市人民监督员制度“下管一级”的监督模式,其最大特点是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检察机关与接受案件监督的检察机关主体相分离,从制度上保障人民监督员充分行使监督权,使监督意见更加客观公正,这也契合了上提一级制度旨在加强监督制约的要义。虽然不服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案件仍由市人民检察院选任的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但毕竟这类案件数量极少,不会影响“下管一级”的监督总体格局。为此,笔者建议,上提一级后,将犯罪嫌疑人不服基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案件,调整为不服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决定逮捕的案件由市人民检察院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


  

  (三)着力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


  

  上提一级后,相应的办案流程和方式将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与完善,建议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及时修订现行“审查决定逮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办案流程和方式,确保办案质量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1.采取直接报送案卷材料的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对案卷材料的报送范围、报送方式、报送时间均作出了规定,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逮捕决定书、不予逮捕决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录音录像资料等,可以直接报送或者通过机要交通传送,也可以通过检察专用机要通道传送。由于本市区域不大,交通方便,结合本市检察工作实际,建议对案卷材料可采取直接报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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