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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对策研究

  

  (三)工作机制不配套


  

  一是现行同级侦查监督部门适时介入侦查监督工作的机制将不再适应上提一级的体制,上级侦查监督部门适时介入下级自侦部门侦查活动的渠道以及相关的工作机制亟待建立。二是现行案件协调机制将重新构造,上级侦查监督部门既要与下级自侦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及时协调沟通,又要注意市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对案件的指导意见,需要建立纵横通畅、及时有效的综合协调机制。三是现行上级侦查监督部门对捕后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机制也不能适应改革后的要求,亟待加强。四是现行“下管一级”的人民监督员监督模式已不适应,上提一级后,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由市人民检察院还是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实行监督需加以明确。


  

  (四)办案流程不完善


  

  上提一级后,无论是自侦部门还是侦查监督部门,办案时间更紧,环节更多,意见更易分歧,而报请、审查、决定、执行等程序都将随之发生变化,现行“审查决定逮捕”的有关规定已不能适用。案卷材料移送、提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听取委托律师意见、适时介入侦查、制作法律文书、作出审查决定以及交下级执行等环节的办案流程均需作调整和完善。


  

  (五)办案力量、业务能力不适应


  

  上提一级后,上级侦查监督部门办案数量骤增,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层面的办案压力更大。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侦查监督部门还承担着大量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复议复核案件的审查以及对基层人民检察院个案指导、请示回复等工作,现有办案人员数量难以应对。此外,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侦查监督部门对基层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情况特点不熟悉,大部分承办人都缺乏办理自侦案件审查逮捕的经历和经验,适时介入引导取证、多方沟通协调、请示汇报、捕后跟踪等协调配合工作,对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试行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要积极应对和稳妥实施上提一级的改革,首要任务是在思想上充分认识此项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转变自侦查案及审查逮捕工作中与之不相适应的执法思想和执法观念,正确处理好监督制约与配合协作的关系,不断增强自侦查案与审查批捕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的水平,切实增强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同时,要清醒认识上提一级后可能遇到的困难与挑战,认真研究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为确保上提一级的顺利实施做好充分准备。为此,笔者对试行上提一级制度改革提出以下肤浅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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