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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对策研究

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对策研究


叶青


【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正式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对改革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作出详细规定。这项重大改革对增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提高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认识此项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对可能遇到的困难与挑战,要认真研究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为“上提一级”的顺利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关键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
【全文】
  

  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以下简称“上提一级”),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确定的重要改革措施之一,也是今年全国检察机关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监督制约,提高职务犯罪查案水平,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正式下发《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通过调研,笔者初步掌握了上海市推行此项改革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研究探讨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为检察机关下一步试行此项改革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一、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通过调查总结,笔者认为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主要面临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由于受传统习惯思维的影响,少数检察干警对上提一级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不够强。侦查部门担心上级侦查监督部门严格遵守审查逮捕条件,提高逮捕证据标准,造成不捕率增加,影响查办案件的力度,从而导致立案数大幅下降。上级侦查监督部门面对批捕案件数骤增,既担心因严格审查、强调制约而导致打击不力,又怕承担因放松审查、强调配合而发生错捕案件的责任,因而存在一定的畏难和消极等待情绪。


  

  (二)把握逮捕条件和证据标准的尺度不统一


  

  现行制度下各级人民检察院针对本单位自侦办案特点,已经形成了各自对逮捕条件和证据标准把握的尺度。上提一级后,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侦查监督部门面对全市18个基层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必然存在纵向、横向标准尺度不尽统一的情况。在现行制度下,对一些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存有争议的案件,通过本单位检察长的协调,自侦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容易形成共识,共担责任。上提一级后,上级检察机关将承担错捕的风险,对案件的后续诉讼过程又不能掌控,势必对逮捕条件和证据标准的控制比较严格,以往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可以逮捕的案件,可能上级检察机关就会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如何尽快统一对自侦案件的逮捕条件和证据标准的把握尺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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