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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浅析

  

  与环节性注意义务相对应的是并行性注意义务,它是指行为人所违反的注意义务既没有本质差别,也没有顺序差异,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发生危害后果场合中,过失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应分别定罪。环节性注意义务与并行性注意义务之间存在的功能上的差异和不同的司法价值:把后者错误认定为前者,会导致罪及无辜;把前者认定为后者,则会导致有罪不罚。但由于二者中各行为人均承担特定的注意义务,在司法认定中较易混淆。但二者并不是没有界限可循的,环节性注意义务所引导的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具有时间上的顺序性、侵害上的连续性、主体上的相对性与结构上的因果性的特征构成了各个过失行为之间的关联性的主要内容,这也是判断过失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的重要标准。而并行性注意义务支配的行为具有时间上的同时性或者相近性、侵害上的单独性与结构上的独立性的特点。


  

  (四)行为共同造成危害结果


  

  在共同过失犯罪中,每个人的过失行为,可以是彼此协力、相互配合实施的,也可以是彼此单独实施的;可能是完全相同的行为,也可能是完全不同的行为。正是通过具有客观的环节性注意义务把数个过失行为联结成一个有机统一体,即一个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行为所造就的危险状态可能被另一个过失行为继承或扩大化,数个过失行为最终导致严重危害结果的爆发。这种行为后果之间的继承性使各自分散的行为形成一股合力,极大地强化行为的力量,每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相互连接共同造成一个危害结果,这是成立共同过失犯罪的客观根据。[5]由于共同过失行为人的共同行为是相互联系的行为,其行为不论作用是否有大小,都造成一个统一的危害结果,而不是把每个人的独立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机械相加。由于全体行为人共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最终导致了共同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每个人的结果都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三、处罚原则


  

  共同过失犯罪是独立于共同犯罪之外的一类特殊犯罪形态,以共同犯罪来认定和处罚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的需要。因此,共同过失犯罪应有符合其自身特点的处罚原则:


  

  (一)作为分成原则


  

  作为分成原则是指在共同过失犯罪中,所有过失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总和相当于单独过造成同样危害结果应承担的责任,根据过失行为人过失程度的大小及在危害结果中所起作用来决定每个过失行为人的责任大小。这里所谓的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违反了禁止性义务的行为。作为分成原则并不是单纯的分别处罚原则。在多个过失行为中,每一个行为都在其他行为的作用下,才与结果发生了因果关系;只有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条件下,才使每个行为人的违反禁止义务的行为最终造成了危害结果。此时,单独以某一行为人的作为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显然不能体现刑法的公正性。刑事责任本身是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的统一体,作为分成原则主要在主观方面已经界定为过失犯罪的前提下,重点解决客观危害究竟有多少需要甲行为人承担,有多少需要乙行为人承担的问题。如甲开车不慎把行人丙撞倒在地,同向行驶的乙精神也不集中,没有发现前方有人被撞,待发现时已不来及,车从丙身上轧过致丙死亡。在本案中,甲承担其撞倒丙稍重的刑事责任,乙承担致人死亡稍轻的刑事责任,甲的刑事责任与乙的刑事责任之和基本与单独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大体相当。这样,刑罚的严厉程度得到明显的控制,既符合刑法的公正原则,也符合刑法的谦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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