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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浅析

  

  (2)共同注意义务排除说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共同注意义务是界定过失共同犯罪的基础,而共同过失犯罪则是行为人之间虽不具有该项义务,但由于违反了各自的义务而造成了危害结果的犯罪形态。该学说以大塚仁教授的“限定的肯定说”为基础,由冯军博士所倡导:“过失共同犯罪是指一人以上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由于全体行为人共同的不注意,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一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但是在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注意义务和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心理”。[6](P165)


  

  (二)观点辨析


  

  对共同过失犯罪存在的理由,一般认为,否定论者立足于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以实定法的规范为依托,反对共同过失犯的理论,对于缩小刑罚的制裁范围、限制刑法的扩张具有积极作用;肯定论者则着眼于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展共同犯罪理论,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4]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一般情况下,由于缩小定罪的范围,否定论自然比肯定论更具谦抑性,符合人权保障的需要。但在刑法惩罚作用扩张化的国家中,明确共同过失犯罪的界限,其人权保障意义远远大于社会保护功能。因此,明确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范围及认定标准更有意义。


  

  广义共同过失犯罪理论模糊了共同过失犯罪与过失犯罪之间的界限,并没有真正解决多个过失行为实施者的刑事责任问题。只要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能够与最终的危害结果存在极为偶然的联系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必然会扩大刑法的打击面,与刑法的谦抑原则及刑事法治要求格格不入。因此,澄清刑法的必要打击范围,使刑法更能体现人权保障的价值,就必须理清共同过失犯罪、过失共同犯罪和不可罚的过失行为之间的界限。持狭义共同过失犯罪理论学者中,冲突的焦点在于对“共同过失犯罪”与“过失共同犯罪”内涵理解上的偏差,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是:法律没有以明示的方式规定出共同过失犯罪的含义为理论纷争埋下伏笔;理论中没有形成具有权威性通说,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解释与研究是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而汉语的会意性则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间接原因。但是,立足于刑法解释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内涵也有界定清楚的可能,且已有学者进行了明确的甄别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我们同意前述学者对于二者的区分,并补充如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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