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对于业务过失犯罪的防控,仅依靠犯罪化的方法是不够的,还需建立与之相关的行政和经济方面的规章、制度,然而刑法的预防功能却具有其他方法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刑法也必须从单纯事后制裁转变为充分重视事前预防。
三、立法完善建言
(一)应加重我国刑法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彻底改变刑法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轻于普通过失犯罪的普遍现象
首先,应该提高某些职务过失犯罪,如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的法定最高刑,改变这些职务过失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过低(3年有期徒刑)的现象。其次,应适当提高多数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除外)的法定刑,或者适当降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以改变我国刑法规定的多数责任事故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最高法定刑一致的情况。再次,应改变我国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对普通过失犯罪的处罚重于业务过失犯罪的现象。具体来讲,可将这一章的责任事故犯罪(交通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除外)的第二个刑幅调整为首选的刑幅,并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况,将现行适用的第一个刑幅调整适用于此种情况,至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则可以相应处以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交通肇事罪,可将第二个刑幅调整为首选刑幅,并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况,将现行适用的第一个刑幅调整适用于此种情况,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处以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可以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同样可将第二个刑幅调整为首选刑幅,并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况,将现行适用的第一个刑幅调整适用于此种情况,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可将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首选刑幅,并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况,将现行适用的第一个刑幅调整适用于此种情况,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应适当增加业务过失危险犯
刑法不仅具有保护社会的功能,在以人为本的今天,我们更应强调它的权利保障功能,对于过失危险犯这类轻型犯罪更是如此。因此,我们在主张应增加业务过失危险犯罪的同时,也强调必须从罪和刑两方面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在罪的方面坚持谦抑性原则,表现在增设的业务过失危险犯的范围不能过宽,具体说,业务过失危险行为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才能规定为犯罪:一是业务人员对规章制度必须是明知故犯;二是业务上的过失行为必须使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处于直接的、现实的、急迫的危险中,而且这种危险只能是具体危险而不能是抽象危险。就我国刑法来讲,应将下列造成严重危险状态的业务过失行为增加规定为危险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交通工具给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给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具有引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严重危险的,具有引起环境污染事故的严重危险的。刑的谦抑性是指刑罚应尽量轻缓化,并且应和业务过失实害犯、故意犯罪的危险犯相协调。据此,笔者认为,其法定最高刑应为1年有期徒刑,其主刑可以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