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体危险状态”的构成要件地位
故意犯罪阶段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只有造成法律所要求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因而不存在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形态。从该结论出发,不少观点指出,间接故意犯罪案件中,必须发生实害结果,否则不构成犯罪。在该观点看来,在间接故意犯罪中,只有实害结果才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绝大多数是危险犯,对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险犯这一结论,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不存在任何争议。危险犯分为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所谓具体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种后果的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如通过对行为手段、场所、工具、强度以及其他附随情状的考察推断行为可能引发的危害结果;所谓抽象危险犯,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行为,不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就可以判断具有产生某种后果的危险。破坏电力设备罪究竟属于抽象危险犯,还是具体危险犯?从刑法邻近的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分析,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具体危险犯。
1. 从刑法的邻近条文分析。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社会危害性相当且邻近的几个罪名分别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这两个罪名,刑法关于罪状的规定使用了“足以使……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表述方式。而是否足以使……发生危险,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予以判断,因此破坏交通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具体危险犯。由此基本可以推知,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属于具体危险犯。
2. 从相关司法解释分析。2007年《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由该规定可知,仅有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未必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否构成此罪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可以肯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具体危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