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削弱了刑罚应有的威慑力,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职务犯罪的发生。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免刑过多,降低了犯罪成本,对社会上潜在的腐败分子起不到震慑作用,他们认为职务犯罪的后果并不可怕,查出来倒霉,查不出来,所得赃款可以尽情享用,即使查出来了,就把查出来的那部分赃款退出来,顶多只会丢掉一顶乌纱帽,岗位还在,工资照拿,在这种心理作用下,在形形色色的诱惑面前,很容易陷入犯罪的泥潭。目前,我国在几次《刑法》修正中都对职务犯罪保留了死刑,就是为了加大刑罚对职务犯罪的威慑力,而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过多的缓免刑,却削弱了这种威慑力,难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教育功能,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职务犯罪的发生,与我国目前的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不相适应。有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与2008年相比,2010年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就上升了7.2%,职务犯罪数量上升,当然有多种原因,但“犯罪成本低”显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三)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挫伤了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热情与信心。在我们这样的国度,人民群众自古便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现的关键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对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腐败现象也同样深恶痛绝,要求严厉惩治贪污受贿、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腐败现象的呼声很高,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也很高,但对腐败分子过多的适用缓免刑,显然违背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挫伤了他们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热情。同时,对腐败分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后,犯罪人依然是人生自由,这不免给群众一种误解,大家往往据此认为反腐败是“官官相护”,雷声大、雨点小,对党和政府的反腐败斗争失去信心,同时也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四)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司法队伍。在现实社会中,腐败分子一旦落入法网后,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便处心积虑想逃脱或减轻刑罚的制裁,他们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获得缓免刑判决,以重获人生自由,保卫其既得利益。为此,他们会使出浑身解数,尽其所能找关系、走后门,甚至直接向办案人员大施“糖弹”战术,把法官拖下水,以达到其目的。如此一来,就会在社会上引起连锁反应,个别人达到这一目的后,以后落网的腐败分子都会纷纷效仿,长此以往就造成“找律师不如找关系、有钱没有办不到的事”等恶劣的社会风气,同时也容易滋生司法人员的腐败行为,腐蚀司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