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司法的公开性
“当代社会生活的复杂,已经远非简单的逻辑推理所能涵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是不可避免的。正如法律现实主义者所指出的那样,在普通法传统中发现事实的困难,法律规则的含糊不清和不确定性,使法官有很大的选择余地……”[4]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过大,就有可能被被滥用,这就可能会破坏立法权,甚至也可能破坏整个法律体系。由此可见,需要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定程度的限制,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特定时期、部分法律部门以及上级法院中,以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并弥补法律的漏洞。
当前,建设法治社会要求自由心证具有公开性。一是要求心证的法官应当是取得公开的法官资格考试的优秀法官,同时,要求用于心证的法律应当是国家颁布的特定的实体法、程序法以及法官管理体制等法律法规。二是要求心证的过程公开。如法官对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对当事人的实体或程序权益予以剥夺、是否遵守了法定相关证据规则等等情况,应当让社会知晓。三是要求心证的结果公开。法官对具体案情的判决理由等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写说理性法律文书。
2.司法的非地方化
在我国现行体制中,司法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同行政机关一并,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同时,为了保障全国司法的统一性,司法权力不能下放到地方进行自治。要改变法院地方化的现状,就需要将司法权从地方体制中分离出来。
(1)司法区域的重新划分
要铲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就要理清、整合司法权与地方权力的关系,改变法院依照地方行政区域进行设置的现状,改变法院按照地方行政区域设置的制度体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院的院长、法官等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产生,并对其负责;法院的财政也由地方供给。这种制度系统使法院依赖于地方,造成法院地方化,影响着司法的独立审判。因此,只能让法院非地方化,才可能解决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问题。
要改变法院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现状,将司法权分离出来,需要建立独立的司法管辖系统。如有学者提出“法院组织双轨制”,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法院系统。“中央法院系统设国家最高法院、国家上诉法院和国家地区法院。最高法院设在首都北京。上诉法院设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直辖市,地区法院设在中心城市,一个省、自治区可以设几个地区法院。中央法院系统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拨款,法官由人大及常委会任免,法院直接向人大负责。地方法院由原来的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组成,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拨款,法官由地方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任免。中央法院系统与地方法院系统实行分权管辖。[5]要建立法院的非地方化体系,就要打破现行的司法、行政区划重合的格局,就需要建立独立的司法辖区,根除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