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笔者对监狱劳动是否具有经济目的略谈一二。监狱劳动经济目的说认为,罪犯在监狱中参加劳动,其经济目的是明显的:“服刑人员是触犯国法,妨害社会秩序的人,国家为他们消耗了监狱经费,良民为他们增加了租税的负担,假如他们不自食其力,对社会经济不能有丝毫的帮助,反而要国家社会来供养他们,未免有悖情理,所以服刑人员之必须作业,除了前述各点教育上的意义外,还具有经济上的意义。”认为缺乏了经济的目的,监狱劳动就失去了生气。正是经济目的维持了监狱企业的生存,为罪犯提供持续的劳动机会,推动监狱劳动不断发展。笔者认为,监狱劳动是使罪犯接受改造的手段之一,而非其目的,原因有三:首先,如前所言,监狱劳动目的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于矫正罪犯,如果把经济目的作为监狱劳动的目的之一,其结果势必会导致追求监狱劳动事实上的经济性,在监狱行刑中也就势必会出现为了利润而放弃矫正以至违背监狱劳动创设的初衷,至少会淡化教育的思想。其次,经济是与市场相联系的,而企业要实现其经济效益最大化,就要在市场经济中充分参与竞争,但不可回避的是:监狱劳动产品成本低廉,在市场中会有碍公平竞争,况且监狱劳动的产品也不具有事实上的竞争优势。目前在许多国家,由于监狱劳动产品成本低会有害市场的公平竞争,因而被禁止进入市场,监狱一般只能向政府或军队提供产品。例如,世界贸易规则明确禁止监狱产品进入国际市场,这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中就有允许各国采取措施禁止监狱劳动产品进口的规定。在美国,监狱劳动为监狱创造了巨额的劳动收入,但监狱企业成本低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因此工会对监狱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极力反对,在这种反对声中美国于二十世纪初制订了州和联邦法,禁止犯人生产的产品参加自由市场的竞争。必须正视,监狱企业无法正常与市场企业竞争,其利润最大化难以实现,将追求利润作为监狱劳动的目的也是不现实的。目前在我国尚无相关的规定。再次,监狱的先天人数优势和低廉的报酬,势必对企业有着巨大的吸引力,无形中对社会的就业率也会产生影响,掠夺相当部分的有限的职位资源,特别是在当今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这点显得尤为突出,很多普通公民都面临着“失业危机”、“降薪危机”的情况下,监狱的劳动状况还是一如既往的“繁荣昌盛”,服刑人员也不用担心下岗问题。最后,我国的法律尚无条款规定监狱劳动具有经济性。如1994年《监狱法》第3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199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这些法律法规均没有提及监狱劳动的经济性。因此,监狱劳动的经济性不是监狱劳动的目的,监狱劳动只是改造罪犯的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