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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视阈下的监狱劳动思考

  

  3.三重目的说。该学说认为监狱劳动目的包括三个方面,即惩罚、矫正和经济。提出监狱劳动具有的三重属性是:对罪犯犯罪行为的惩罚属性、对罪犯人格品质的重塑属性、对改造罪犯工作的效益属性。[⑤]认为监狱劳动同时兼顾惩罚、矫正和经济三个目的。


  

  (二)监狱劳动的目的是矫正和惩罚


  

  笔者认为,监狱劳动作为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罪犯在监狱参加的主要活动,其目的有两个,即矫正和惩罚,其中矫正是第一目的,而惩罚是第二目的。


  

  1.监狱劳动的矫正目的


  

  我国《监狱法》第71条规定:“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这条规定从立法上明确了监狱劳动的矫正目的。监狱作为执行自由刑的场所,矫正罪犯的手段不是监禁,而是劳动改造、思想教育和狱政管理,其中劳动改造是最传统最普遍最有效的改造手段,是罪犯获得真知和正确认识的有效途径。在行刑过程中,监管机关通过分析使犯罪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然后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矫正方式,尽可能给服刑人员分配不同的监狱劳动。例如,对于因无工作而受生活所迫走上犯罪道路的,分配其技术性强、具有市场前景的劳动,当然在从事该种劳动前无疑要对其进行技能培训;而对于贪图享受、好逸恶劳者,则分配分量足够的纯体力劳动。这样,通过劳动这一方式对服刑人员加以矫正,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改变其犯罪心理和价值观念,培养其劳动品格和劳动技能的目的。


  

  2.监狱劳动的惩罚目的


  

  惩罚是让服刑人员感受监狱劳动的强制性和劳累性。我国古代法律中的徒刑是五刑之一,“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即强调通过强制服苦役来惩罚罪犯。我国现行《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在监狱里,罪犯参加劳动是被强制的,假如只是为了矫正,对有些人强制劳动未必是好的手段,但目前就改造人的自身问题,我们还没找到一条普遍适用的永恒的真理,而强制罪犯参加劳动自然就成为了改造罪犯的目的之一。监狱是执行刑罚的场所,刑罚的本质是其惩罚的严厉性,在于给受刑人造成痛苦,因而监狱不能是一个可以让罪犯安逸生活的地方,即使罪犯有万贯家财也仍要参加体力劳动,通过劳动使其真正感受到刑罚的力度。正如有学者所言:“在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劳动通常都是自由刑的当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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