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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修改与完善劳动改造相关法律法规的若干思考

  

  (三)要在法律层面上深化罪犯劳动教育,强化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  对罪犯进行劳动教育,是劳动改造的关键职能,这是其相关法律法规的核心。要对其修改与完善上,我们要整合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的职能分工,将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教育纳人劳动改造的职能范畴,明确以下几个方面:一要对罪犯进行经常性的劳动思想、劳动观念、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和协作意识教育,引导、启迪、强化罪犯思想观念的转变;二要对罪犯的劳动行为、劳动关系处理进行指导,提高罪犯的劳动能力;三要就监狱生产所需的劳动技术,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为劳动改造提供条件;四要对监狱生产中的劳动技术进行定期晋级评定,促进罪犯在劳动中不断学习和提高劳动技术;五要根据罪犯刑释后就业的需要,进行非监狱生产性职业技术培训,使罪犯掌握多项技术,扩大就业门路;六要推动罪犯劳动技术的行政认定,保证罪犯所学技术得到社会认同;七要对罪犯进行刑满释放前的就业指导,促进其顺利就业;八要积极组织“就业推介会”等职业介绍活动,向社会用人单位推介人才,为罪犯提供就业机会。


  

  (四)要在法律层面上落实罪犯劳动权益,提高权益保障水平。保障罪犯劳动权益,是劳动改造的固有职能,也是新时期要修改与完善其规定所要进一步突出与充实的,在法律层面上要完善两个方面,即:保证罪犯获得劳动机会和保护罪犯在劳动中的权益两个方面。对于前者,要加大与监狱企业的协调力度,建立生产任务保障机制,既要确保罪犯获得劳动机会,还要避免生产任务超过正常生产能力。对于后者,一要根据罪犯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宜的劳动岗位;二要积极改善硬件设施条件,防止机械事故、灾害噪音、有害气体和粉尘污染;三要改善卫生状况,美化劳动环境;四要依法保护罪犯节假日休息的权利和实行加班补休制度,杜绝超世超体力劳动;五要及时、足量配发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和保健食品、药品;六要建立劳动保护教育制度、实施特种作业培训和开展定期体检,切实落实劳动保护措施;七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生产安全和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八要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好罪犯劳动中的致伤、致残或死亡事故。通过对这些措施作出法律上的规定,使劳动改造工作在法律法规层面上更好地反映出党和国家的关怀挽救政策。


  

  (五)要在法律层面上规范劳动现场管理,发挥综合改造手段功能。罪犯劳动现场管理,是落实劳动改造首要职能的“主战场”。它对规范罪犯劳动行为,维护监管秩序和监管安全,保证劳动改造发挥综合改造手段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要按照行为约束性、范围限制性、任务确定性的要求来明确罪犯劳动现场管理:一要建立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等行为约束规范,约束罪犯行为,维护良好秩序;二要科学实施定置管理,不断加强环境管理,实现安全文明生产;三要建立劳动定额、质量标准和消耗限额,明确责任,严格落实,提高质量效率,降低物资消耗;四要建立巡查检查和考核奖惩制度,严格考核,奖优罚劣,保证各项措施落实;五要通过加强劳动现场管理,为检验和强化教育改造效果,为完善和加强狱政管理,为维护监管秩序和安全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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