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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修改与完善劳动改造相关法律法规的若干思考

  

  四.修改与完善劳动改造相关法律法规要积极思考的几个问题


  

  当前,监狱体制改革正向纵深推进,为修改与完善劳动改造相关法律法规确立了明晰的方向,也提供了良好的立法条件。我们要积极地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把握方向、着眼规范、全面提升劳动改造工作的立法质量。


  

  (一)要在法律层面上解决好监狱企业的职能界定。考虑劳动改造工作必然要考虑它的生存环境---(或监狱生产),只有这个环境的职责明晰了,我们才能更好地明确和认识劳动改造的职能,及促使其发挥作用的条件与制度。笔者认为,监企分开后,监狱企业的职能可以试界定为:监狱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设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为指导,以服务监狱改造工作,为罪犯改造提供场所和手段,既追求社会效益,又兼顾经济效益的特殊企业。在这一层面上,要明确规定监狱企业必须以服务监狱改造工作,为罪犯改造提供场所和手段,追求社会效益为基本要件。监狱企业的特殊属性决定了监狱企业的任务是为罪犯改造提供场所和手段。改造罪犯和服务社会是监狱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基本特征。监狱企业应该更多的是非营利性的公共企业。一方面,监狱企业作为国有企业,既有企业性更有公共性,是公共企业。它不应以追求利润为主要目的,而以履行政府公共政策为要务,组织劳动改造罪犯,减少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另一方面,监狱企业应当是非营利性的。监狱企业的利润只是组织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的副产品,而不是主产品,不能像一般的企业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否则就会把经济效益和劳动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评价罪犯改造的唯一标准;就会损害罪犯劳动的教育改造作用,损害监狱改造功能;就会淡忘甚至妨碍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结果是否定监狱企业存在的意义。


  

  (二)要在法律层面上突出改造的主导地位,规范监狱与监狱企业的关系。规范监狱与监狱企业的关系,实现规范运行,是监狱体制改革的难点。通过近六年多来的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和总结,在规范监狱与企业关系上,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调处仲裁机构、领导交叉任职等等,但是仍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加以规范。一要准确定位监狱与监狱企业的关系。监企分开并不是说企业就完全独立于监狱,而是要从改造这一根本出发,服务于监狱劳动改造。监狱企业是因监狱改造罪犯的需要而存在的,没有劳动改造,也就没有监狱企业,监狱与企业之间是被服务与服务的关系。因此,必须确立改造的主导地位,监狱企业的组织运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监狱改造工作大局。当然,监狱也要兼顾企业发展,促进其市场竞争优势的形成。否则,监狱企业不景气,将会使监狱缺乏必要的劳动岗位,劳动改造将难以正常进行。二要建立监狱与企业之间的约束机制。一方面,上级机构对监狱或监狱企业的绩效评价中,要明确对二者之间相互负责任务的考核;另一方面要建立监狱与企业之间的相互督导和考核评价机制。三要建立监狱与企业之间的激励机制。监狱与企业对罪犯劳动的要求,最终都落在加强生产劳动过程管理上。企业拿出适量资金,根据生产劳动过程管理情况对监狱警察进行奖励,不仅有利于调动监狱警察生产劳动过程管理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还对监狱提高劳动改造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就像绩效奖金一样,只要使用得当,必将起到强化而非弱化的作用。这与迫于生存压力而对监狱经费的过度追求,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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