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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修改与完善劳动改造相关法律法规的若干思考

  

  (五)从散乱粗放的劳动管理向集中规范的劳动管理转变。为了获取得足够的监狱经费,在监狱体制改革以前,在监狱布局调整之前,绝大多数监狱企业以国营工业企业、国营农场的形态存在,监狱迫于经济上的压力,往往多是组织罪犯进行野外田间的劳动,或在矿山、车间的进行生产,由于管理理念的不到位,罪犯的劳动生产往往是散乱粗放和盲目的,以致罪犯的劳动一方面条件艰苦,以劳动促进教育的职能无从谈起,更多的是从劳动到劳动;另一方面,由于监狱生产管理落后,盲目地追求经济效益,生产往往通过降低罪犯的劳动保障投入来降低成本,通过过度地消耗罪犯体力精力来增加产出,使罪犯的劳动生产产生了许多负面的影响,削弱了改造效果。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监狱与监狱企业的全面分离,监狱企业的管理日渐规范化,监狱的劳动生产大多摒弃了外役劳动、强体力劳动和高危劳动,劳动从野外田间、大厂、矿山向狱内、室内转变,劳动强度在为降低,并多建立起了现代监狱企业管理制度,生产规范化管理有了显著提升,为加强劳动改造的改造职能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修改与完善劳动改造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


  

  1994年12月29日《监狱法》颁布生效,作为劳动改造工作参照的主要依据,已不能很好地规范和指导劳动改造工作,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并且当前监狱工作形势又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果还是按旧内容执行,势必在执行中出现不尽合理的问题。因此,对《监狱法》相关劳动改造工作规定的修改应提上日程,就当前的形势而言,也具备了相当优越的前提条件:


  

  (一)监狱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监狱与企业的职能。明晰监狱与企业的各自职能,是监狱体制改革的关键,也是改变监狱职能弱化问题,实现劳动改造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关键。在监企合一体制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以后,监狱适应市场经济规律,担负起并逐渐强化了产品研发和市场营销等市场竞争职能,这些职能服务于劳动改造,但并不直接用于改造。正是由于这些职能的存在,干扰了监狱根本职能的发挥。监狱体制改革就是要将这些职能从监狱分离出去。基于这样的认识,按照纯化监狱职能的原则,从劳动改造发展方向的角度出发,已对监狱和企业的职能作了如下明确的划分。监狱的主要职能是:进行罪犯劳动行为的约束与管理,促进罪犯行为习惯养成;进行生产劳动过程管理,建立良好的生产运行环境,并为企业提供产品;进行罪犯劳动教育,强化罪犯劳动观念,提高罪犯劳动技能;落实罪犯劳动权益,充分保障罪犯人权。监狱企业的主要职能是:进行产品研发和项目引进,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生产项目和产品;进行市场营销,为监狱提供持续、稳定、充足的生产任务;进行物资供应,为监狱生产提供硬件设施和生产物资;进行技术管理,为监狱生产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进行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为监狱生产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通过这样的划分,对于企业来说,监狱相当于其生产车间,为其生产制造产品;对于监狱来说,企业相当于其服务机构,为其改造工作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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