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修改与完善劳动改造相关法律法规的若干思考
梁振林
【摘要】新时期,监狱工作形势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劳动改造相关法律法规由于存在立法上的不足,使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改造工作在指导与规范上存在极大的滞后性和局限性,诸多矛盾和问题在实践中突显,影响了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特别是在当前监狱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与“首要标准”的提出的形势和要求下,我们应积极地从立法的角度去突出劳动改造的“改造”职能,提升劳动改造的法律规格、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基于此,本文从分析总结新时期劳动改造工作发生的变化与发展趋向入手,提出修改与完善劳动改造相关法律法规已具备了条件,进而提出修改与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监狱法;劳动改造;立法;监狱企业
【全文】
新中国成立以来,监狱劳动改造工作先后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解放之初,1951年第三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关于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决议作出后,大规模的生产建设在全国监狱轰轰烈烈地开展,不仅解决了监狱困难,为改造罪犯提供了物质基础,还一定程度上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不再单纯依靠财政;1964年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提出“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工作方针,扭转了监狱重生产、轻改造的问题,但这只是提出,在实际的工作中,劳动改造的“改造”成分并未有显著的提升得到全面的落实。随着1994年《监狱法》确立“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原则和199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提出“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新的监狱工作方针,特别是2003年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后,监狱劳动改造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这期间,监狱工作的形势又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要修改与完善劳动改造相关法律法规,就必须要对劳动改造工作有新的认识和新的理念。
一、新时期劳动改造工作发生的变化与发展趋向
在三大基本改造手段中,劳动具有不可替代的综合改造手段作用。它不仅能使罪犯通过劳动,感悟劳动价值和意义,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培养劳动技能,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和利益观,还为教育改造提供信息、检验成效和论证价值.并对教育成效作进一步巩固,为狱政管理提供新的管理空间和途径,更为监管安全和秩序的维护提供有利条件。但是,一直以来,由于担负提供监狱经费任务,使其综合改造职能被掩盖和忽略了。尽管多年来在罪犯改造过程中也发挥着一定作用,但主要还是作为创造物质财富和提供监狱经费过程的副产品而存在的。随着监狱经费保障逐步到位,提供监狱经费的压力将逐渐减轻直至消失,组织罪犯劳动的综合改造手段作用将逐渐显现,劳动改造的“改造”职能必将回归和凸显出发,我们将这个回归过程总结为“五个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