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是在功能上的互动。一方面,国家是社会秩序建构的重要参与者与维护者,社会权力需要国家权力的引导与约束。代表着自身利益的社会组织之间难免会产生一系列的冲突,对处置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为了避免这种冲突,就要求国家权力的适当介入,协调社会权力之间的利益要求。[20]国家权力通过完善立法,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化解社会权力主体间的冲突,特别是在自治不能或者失败的情况下,国家权力的介入对社会秩序的重建具有决定性意义;另一方面,社会秩序构成了国家秩序的基础,特别是在代议制先天不足的前提下,国家权力易异化,社会权力有效运行对国家秩序的维持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权力的实施须社会力量的支持,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其社会权力才能使其到达每个社会成员。[21]
“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同质性与异质性,决定它们在权力运行中既和谐又冲突。因此,应充分发挥社会权力的功效,积极扩展同质的社会权力,尊重异质的社会权力,实现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协作与互动。[22]法治社会是相对于法治国家而存在的,这种存在的独立性依据及其对抗国家能力均源自于社会权力,没有社会权力,就没有法治社会;宪政秩序是一种以法治为核心的多中心治理秩序,其中国家权力只是这一秩序的一个环节,或许是最重要的环节,但社会权力却构成了这一秩序的真正基础。
四、结语
不论国家权力是集中还是分散,它都是在性质的决定下,履行自己的职能,必须用宪法去规范它的运行。权力制衡是法治核心含义之一。依据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互控互动的关系,法律应当从二元权力范式的实质平等原则出发,对社会中所有合法的社会权力一视同仁,一方面要抑制力量过大的社会权力,防止其逃避瓦解法律、掠夺侵占国家权力、压制吞噬其它力量弱小的社会权力;另一方面,要扶持力量弱小的社会权力的生发,使其能够逐步抵御来自国家权力以及其它力量强大的社会权力的侵蚀。[23]在宪政视角下,用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用国家权力为社会权力保驾护航,是满足基层社会秩序需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条件。
【作者简介】
杜丽丽,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注释】魏宏:《权力论》,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11年版,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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