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上,各类政党、政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断产生。资产阶级、无产阶级先后登上历史舞台,封建王朝权力的垄断和禁锢被冲破,政治热情激发、人心向往,民主意识不断增强,政党成为竞争权力、抒发民意的工具。
文化上,人们思想开化、维权意识加深。出现了媒体、非政府组织、宗教团体、利益团体代表部分公民权利的主体。
这些为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二元制衡,以及权力分立为行政、司法、立法权提供前提。权力社会化的过程主要体现在行政权向社会的部分转移,司法权的社会性以及立法权的社会参与。它提高了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力度,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
三、宪政视角下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系
(一)我国国家权力的内容和宪政基础
1.国家权力的内容
国家权力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实现阶级统治的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这种权力的实质是反映和代表占支配和统治地位的阶级和阶层的利益。从国家权力的构成来说,主要包括层次不同的两部分:
一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即主权或统权,具有不可分割性。最早系统论述国家主权的布丹认为,主权是“绝对的永恒的权力”,其主要特点在于,主权是不受外来权力限制的、不受法律约束、不受时间限制的永久权力。人民成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是宪法产生的政治原因。二是国家的一般权力,即治权中的国家治理权。就它们的相互关系而言,主权是对国家一般权力的概括和抽象,而国家的一般权力则是派生于主权的国家权力。因此,国家权力与国家主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它们在是否可分的问题上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主权不可分割,一般权力可以分割,比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国家权力规定了宪法的实际内容,保证了宪法的实施。[14]
2.国家权力的宪政基础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人民权益的宣言书。在民主国家,宪法权力就等于国家权力。之所以用宪法权力,是为了强调国家权力只能由宪法规定,国家机关行使超过宪法范围的权力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