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宏观层面讲,侦查监督能力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履职能力,即依法履行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及时准确打击犯罪、依法保障人权、有效纠正违法,实现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能力。二是服务能力,即服务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在现阶段主要体现为立足职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三是创新发展能力,即把握侦查监督工作规律,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的能力。侦查监督能力的外在表现是侦查监督工作各方面所取得的业绩。侦查监督能力的主要实现方式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健全、工作机制的完善和队伍素质的提高。
从具体业务层面分析,侦查监督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岗位技能:
(一)证据审查和分析、判断能力。即在侦查初始阶段证据尚不充分、确定而审查逮捕办案期限又较短的情况下,进行证据审查、分析、判断,并据之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判定案件性质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与侦查监督职责特点相适应,居于侦查监督业务核心地位的能力,是侦查监督人员必须着力提高的关键本领。
提高证据审查和分析判断能力,应成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的重中之重的任务。当前,要重点提高对重大复杂疑难及新类型案件的证据审查能力,包括全面审查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有无逮捕必要的各种证据,准确甄别、把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逮捕证明标准。要提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以及通过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律师意见和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等核实证据和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能力,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切实防止错捕、漏捕。
(二)法律适用和政策运用能力。即在刑事政策指导下依法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正确作出司法决断的能力。它要求侦查监督人员熟练掌握和正确理解刑事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善于从犯罪的本质特征把握行为性质,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法律适用要与刑事政策的运用相结合,当前特别要提高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识和运用能力。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对实体处理和强制措施运用,都应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要求,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有度。这一政策体现在审查逮捕中,就是既要保持对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当捕则捕,又要尽可能减少轻微刑事案件的羁押,关键是要提高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判断能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的细化,体现了司法实践对于逮捕必要性审查的需求,侦查监督人员应当结合现行司法文件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认真学习领会,做到融会贯通,切实增强从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诉讼保障条件等方面审查判断逮捕必要性的能力,坚持少捕慎捕,减少不必要的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