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论点主张方面,施派则首先强调古典自然正当理论和现代自然权利理论的差异。在施派看来,古典自然正当理论预设了一种人类可以认识的自然法或自然秩序,据此可以判断人的生活方式是否是善好的。无论古典自然正当理论的各个流派存在着多大的差异,它们都承认,存在一种外在于人类世界的正当性标准,这个标准要么是一种自然正当的东西,要么是一种上帝所创造的正当秩序;而在人的内部,也存在着一种秩序和差异,通过理性能力的运用,人类可以识别何种外部世界的秩序是正当的。这样,在古典自然正当理论中,符合自然的生活,就是运用这种理性能力去认识外在世界的正当秩序并按其生活:“善的生活就是人性的完美化。它是与自然相一致的生活……合于自然的生活是人类的优异性或美德的生活,是一个‘高等人’的生活,而不是为快乐而求快乐的生活。”[15]相反,在现代自然权利理论中,这种对自然法或自然秩序的信念被完全抛弃了,在霍布斯的笔下,上帝凭借其权力而非理性创造自然,在这样一个自然世界中,根本不存在某种自然正当的秩序,人类也无法通过自身的理性而寻求一种自然正当的生活。因此,在古典自然权利观念中,人类的完善是为了完成他的自然目标,政治体的目的和合法性取决于其自然正当性而非人们的同意;而在现代自然权利理论中,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政治体的合法性取决于被统治者的同意,政治体的所有目的和合法性就在于保护人的自然权利。
其次,在坚持古今自然权利理论区别的前提下,主流的施特劳斯学派认为,美国是建立在现代自然权利理论之上的国家。这种自然权利理论首先为洛克所表述:在自然状态下,人人生而平等,“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16]由于自然状态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没有共同的裁判,每个人都更倾向于袒护自己的利益,人与人之间容易进人战争状态,威胁到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因此,人们缔结契约,建立政府,使得每个人的自然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在《独立宣言》中,杰斐逊以相似的语言重复了洛克的这种自然权利观:“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他们的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在施派看来,美国政制就是建立在这种“低俗而稳固”的现代自然权利的基础之上的,或者,按照扎科特的说法,美国“并不是‘建立在对现代性的畏惧’上的,而是建立在对现代性的拥抱上的”。[17]
最后,在主流的施派看来,美国是现代历史上第一个与古代政制决裂而建立在自然权利基础上的国家,这使得美国政制有别于当时的其他任何国家,包括英国。在《自然权利与新共和主义》一书中,扎科特详细比较了英国革命和美国革命,以及英国的《权利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的不同之处。扎科特认为,在革命这一问题上,美国人根据是否能够保护他们的权利来判断革命权是否合理;而英国人要保守得多,他们根据国王是否遵循王国内已经确定的法律和自由来判断革命是否合理。[18]在平等方面,《权利宣言》并没有认可人人平等的观念,它并没有如同《独立宣言》那样以普遍性的称呼来指称一个国家中的公民,而是以“王国内所有阶层的人民”来指称,而且明确地规定武器持有权限于新教徒。[19]在人为政制的问题上,《权利宣言》认可了既有秩序的重要性,革命只不过是回到了古代政制,而《独立宣言》和美国革命者的理想则将美国革命和立国看做一次伟大的人类试验。[20]在同意这一问题上,《独立宣言》明确表明,统治者的统治需要被统治者的同意,而《权利宣言》则没有表明这一点,统治的合法性可以依赖于传统以及既有的秩序。[21]最后,《权利宣言》和《独立宣言》在权利这一问题上看法完全不同。美国人诉诸的是造物主所赋予的权利,这种权利完全先于并且独立于任何组织化的个人生活,而政府的作用则在于保护这些权利;相反,《权利宣言》所诉诸的权利则不是自然的,而是王国内所知法律、法规和自由所界定的古老的权利和自由,政府不是单纯地为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而存在,在这种有机生长的政治观念中,政治共同体本身就具有自然的地位。[22]通过对英美两国政治思想史的比较和分析,扎科特得出结论,英国革命的指导思想并不是洛克的理论,而是经过改革后的荷兰思想家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而美国革命的指导思想则是洛克和杰斐逊的自然权利理论,这使得美国的立国创立了一种“历史新秩序”(novus or-do seclorum)。
综上所述,在施派的论述中,《独立宣言》中的现代自然权利理论为美国政制奠定了基石,而《美国宪法》以及其他种种制度设计只不过为了更好地实现《独立宣言》的目的。[洲或者说,《独立宣言》是政治哲学家为美国政制进行立法的文本,而《美国宪法》则是实现这一立法目的的政治科学实践践。[24]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对美国立国的解读是主流施特劳斯学派的观点,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后,雅法等少数西岸施特劳斯学派的学者开始逐渐倾向于认为,美国立国的原则并非纯粹的现代自然权利理论,而是糅合了洛克和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在雅法看来,古典自然正当理论和现代自然权利理论只是施特劳斯在政治哲学思想史上进行的区分,是一种哲学家经过文本细读而得出的结论,但国父们对于洛克的理解肯定和施特劳斯的理解不同,国父们所接受的洛克的教导仍然具有审慎这一古典政治的美德。[25]因此,对于“有史以来最杰出的一代政治家,国父们不应当被理解为霍布斯主义者、洛克主义者或亚里士多德主义者。相反,他们是智者(phronemoi),在道德上和政治上睿智的人,是亚里士多德描绘的那种具有道德美德和政治美德的那种角色”。[26]在这样一种理论框架下,雅法对美国立国和政制的解读就更多地糅合了哲学上的现代自然权利理论和政治上的古典智慧。一方面,《独立宣言》为美国政制奠定了原则,它“曾经是,而且仍然是美国证实美国存在的根本法律文件。从它那里,所有美国人民的后续行为,包括宪法,都从此开始计时,从此获得授权。它同时界定了从大不列颠分离出来并获得自由和独立的‘一个民族’的法律和道德人格”。[27]但另一方面,“原则虽然必要,却并不是决定案件的足够条件”。知道原则本身“并没有告诉我们如何去处理原则。审慎的道德(prudential morality)意味在任何给定的情形下,尽最大的善、最小的恶”。[28]为了能够最好地捍卫美国政制的原则,就必须借助审慎的政治智慧作出决断。在雅法看来,美国1787年的行动正是通过这种审慎成功地建立了联邦,防止了奴隶制的蔓延;1861年,林肯也是以同样的对自然权利的承诺和审慎这一政治美德,实现了自由的新生。[29]
在后面的分析中,本文将主要以主流施特劳斯学派的观念作为分析对象。但是,以雅法为代表的西岸施特劳斯学派的观念也为这种分析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参照。
三、美国立国的共和主义阐释
为了进一步阐释和分析施派对美国立国的分析,我们不妨通过最近几十年来施派和共和主义修正学派的一场争论人手,以便更清晰地了解施派的主张,窥探施派背后的立场和动机。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共和主义的复兴已经成为了美国立国解释的一个重要流派,这一学派的学者不仅仅来自历史学界,而且波及了政治学、法学等多个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