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上述问题的纠结,采取以下改进措施即可解决。(1)删除立法法第七条第1款。因为该款完全是对宪法第五十八条的重复,没有新的突破。同时,该款中的“立法”,是严格意义上的,而立法法其他地方的“立法”[12]大多是泛化意义上的,两者的含义不一。正因为含义不一,引起了不必要的理解困惑。(2)将“法律体系”改为“法治体系”。因为“法律体系”的提法,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不够准确。“法律”的制定主体,要么是全国人大,要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除此无他;将法规、条例、规章纳入“法律”体系,有些提高;将宪法纳入“法律”体系,有些矮化。二是有些牵强。按官方的说法,截止目前,现行的“‘法律’体系”,包括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从中可见,这个体系绝大多数不是“法律”。三是存在遗漏。前面已经指出,目前尚有多类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被纳入该体系的问题。综合这些考虑,同时为了与宪法第五条规定的“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相衔接,改提“法治体系”更妥当,更高明。(3)对“立法”的含义进行界定。就立法法的现有格局看,宜在立法法第一条后新增两款,分别作为第二、三款:“本法所称立法,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修改、废止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法律,部分补充或修改基本法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一般法律。”“其他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根据上位法规定行使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以立法论。”
(二)联合剖析
7:(照应不周+恶意暗示型)
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第五条第4款:“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疑问:“全国各族人民”是否也“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似乎又是个幼稚的问题,但对比宪法序言最后一段和第五条第4款的表述后确实会产生这种疑问。根据宪法第二条第1、2、3款的规定,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另一方面,任何个人或者个人的大小集合无权以人民的名义自居,而擅自行使国家权力,必须通过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这一国家权力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也就是说,“全国各族人民”,同“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一样,除“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外,也“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现实生活中,之所以广大老百姓漠视、践踏宪法和法律的现象和问题突出,撇开我国特殊的历史传统、发展阶段等因素外,一个重要原因,恐怕就是现行宪法未要求各族人民负起“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8:(僵化继承+潜伏危机型)
宪法第三十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