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修补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的缺陷
张宗平
【关键词】现行
宪法
【全文】
本文所言宪法,指我国于1982年制定、曾四度修正的现行宪法文本;宪法相关法,指现行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等基本法律。现行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在各自内部和相互之间,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系统性、协调性、耦合性等方面的缺陷。从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多次修正均未对该类缺陷予以触及这一事实本身来看,该类缺陷似未引起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个人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当前立法工作中,需要把技术性、联动式修补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的缺陷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推进,以用较少成本优化“顶层设计”,以实际行动这一最好的方式纪念现行宪法实施30周年。
(一)孤立剖析
1:(表述过多+不当矮化型)
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疑问:这里的“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的表述,是不是说“宪法”也是“法律”?若采肯定立场,就有把具有最高地位的法(即根本法,也就是宪法)混同于较次地位的法(即非根本法,包括基本法律、一般法律)的倾向;若采否定立场,就得承认“以法律的形式”字眼纯系多余的结论。对此,笔者采后一见解。理由是:
(1)宪法是“法”,但不是“法律”。一方面,“宪法”是根本法;“法律”,有的是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有的是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凡属“法律”者,均可称之为“法”;但不能将任何“法”均称之为“法律”。比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法”,将之称为法律的话,则拔高了其地位,是错的;宪法也是“法”,将之称为法律的话,则降低了其地位,同样是错的。另一方面,宪法和基本法律虽均由全国人大制定,但宪法与基本法律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二者不在一个层次。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因此,只存在法律抵触宪法的可能,不存在宪法抵触法律的可能。
(2)“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的表述,歧义丛生。一方面,似乎意味着还有以其他的形式确认的可能;另一方面,存在着把法律确认当作形式的恶意解读空间。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表述,不够准确。一是搭配不当。法律效力只有“有”或“无”、“强”或“弱”[1]的问题,没有“高”或“低”的问题。二是表意不全。宪法不只具有法治方面的效力,还具有政治、军事等方面的效力。一切政治、军事等行为,都不得违背宪法,因为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2]。三是遗漏阐述。宪法在国家政治文件、法律文件等官方正式文件中,拥有最高的地位即“宪法至上”。宪法在未被修正前,国家政治文件、法律文件不可将其曲解或与之冲突。也就是说,不存在所谓的“良性违宪”的合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