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压缩司法空间,究其原因,归根到底是社会大众怀疑司法、怀疑法官。例如彭宇案,尽管法官对司法技术的运用比较粗糙,但法官运用“推定”技术倒置举证责任的做法其实是本案中的一个亮点,未必不能将真相“牵引”出来。这位法官最终迎来的基本上是“大棒”和“板砖”。我们相信,“彭宇”之后,再无推定。可能有人会讲,如果不是司法不公,司法的空间是不会被压缩的。这就仿佛是“蛋生鸡、鸡生蛋”的命题一样,解开命题的方式并非执著于先有蛋还是先有鸡,而是要么以蛋孵鸡,要么让鸡下蛋。
怎么看
司法公正对法官素质的要求
前文的论述表达了我们对实现司法公正的一种迥于现状的思路。现状是,公认法官素质不高,怀疑法官的能力,所以社会各界要监督司法,尽可能压缩司法的空间。我们的思路是,相信法官的素质将得到极大的提高,相信法官的能力,故此可以给予法官裁判独立的空间,给予司法宽广的发挥空间。我们坚信,前一种思路是饮鸩止渴,我们的思路是治本良方。
在我们的思路中,实现司法公正的终极因素是人,是法官的素质。我们认为,能够确保司法公正的法官应当具有道德、情商与智商三个方面的素质。道德的问题不必多言,我们不苛求法官是圣人,但法官决不能是小人。所谓情商,讲的是法官应当具有社会大众的经验,具有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爱因斯坦那样的天才是不适合当法官的,社会大众将因无法理解他的“真理”而使司法失去正当性。我们的法官应当具有社会大众的经验、社会大众的价值观与社会大众的情怀。从某种意义上讲,阿甘很适合当法官。所谓智商,除了强调法官应当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熟练的司法技能外,更强调法官应当有高于常人的全局观与大局观,有高于常人的预见力与掌控力。法官的价值观与司法经验来自大众,但必须高于大众。这就是我们心目中的法官。
以美、英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是从律师当中选任的。这种靠社会来培养、以实践来淘汰的机制尽管可以选拔出精英法官,但不适合我国。其一,国情决定了我国需要更多的法官(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比例),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精英机制不能为我国提供足够的法官。其二,靠社会培养法官需要依赖社会大环境,社会大环境的完善是以十年甚至百年为计算单位的,大众对司法公正的渴望让我们无法长期等待。因此,法官的培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要靠司法机关自身的努力。从这个角度看,法官培养工作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中之重。